知识问答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保就〔2017〕3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40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7〕28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领

  (一)申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

  2.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均应为“企业职工”参保状态。

  (二)补贴标准。

  1. 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2. 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申领程序。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本《通知》出台之前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1. 申报。

  (1)网上申报: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jshrss.gov.cn)或江苏人社微信公众号技能提升补贴申报专栏,查找到本人目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区,点击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系统,如实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网上审核。

  (2)现场申报。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到职工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报,需提供材料包括: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见附件1)。委托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申领协议书》。

  2. 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jshrss.gov.cn/jdfww)查验职工证书真伪,通过金保工程数据库查验职工参保状况及缴费时间,通过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查验职工就业失业状况,通过就业资金管理系统查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情况,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发证地和失业保险参保地分离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通过系统内部协同查询,查验职工在发证地技能提升补贴享受情况。

  3. 公示。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当地政务网人社页面)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对享受补贴职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所在单位、发证时间、补贴工种、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 发放。

  对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2个工作日内将技能提升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上。

  二、资金管理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三、政策衔接

  (一)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符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符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根据我市现有相关规定,申请相应培训补贴。

  (二)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13号)中“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职工教育经费发生超支的企业,可以按该企业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给予培训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三)已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或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不再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参加***购买培训服务项目培训的,不再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将其作为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获得职业转换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充分发挥其从源头上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体现其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的重要作用,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责任。规范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和监督,加强工作人员廉洁教育,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证书发放管理工作,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要及时更新证书发放等有效信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贴申领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