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编制问题
我省国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的规定,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识别号进行了变更,将其纳税识别号的最后2位识别码调整为***数字模式(数字01-99),同时国税系统在个体工商户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后,按照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的方式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了变更。
地税系统通过联合**系统收到国税系统对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电子信息后,应及时通过“山东地税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变更流程,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变更。
二、关于无照户(无证照户)纳税人管理问题
《公告》规定对无照户纳税人应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各地应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好对无照户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无照户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并提交相关的资料。税务登记受理岗通过“山东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登记(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模块进行信息的录入,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无照户纳税人名称按照无照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中名称确定,纳税识别码按照个体工商户识别码编码规则编制,登记注册类型暂定为“431中国内地居民”。
对已经通过“山东地税管理信息系统”无证照户管理模块办理的无照户税务登记,各地应进行一次实地核查,进一步核实登记信息,并分别情况处理: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要通过税务登记变更,将无照户纳税人变更为单位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对仍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无照户纳税人,通过税务登记变更将无照户税务登记变更为临时税务登记,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三、关于非正常户注销问题
各市地税局要在七月底前组织对“山东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非正常户认定信息进行集中清理,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由负责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上述条件进行确认,报请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注销其税务登记。
四、关于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问题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异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通过“山东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登记(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模块进行信息的录入,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同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回原税务机关接受税务处理。“山东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会将非正常户新办税务登记的消息发送到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原纳税人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