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指南》的通知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指南》的通知
济国税发[2011]44号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全面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规范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南》对现行的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通过简化程序、简并资料等措施切实减轻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负担。调整后,将减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区县局,备案类减免税取消实地调查环节,直接由办税服务厅办理。因此,各单位要在狠抓落实的同时,要加强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终止执行增值税税收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目前,各单位核定减免期限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指南》下发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减免期限应根据以下要素,按孰短原则确定,核定要素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限、政策依据期限以及部分单位应提供的检测报告或产品证书的有效期限等。
三、各单位对上年度所有审批和备案类的减免税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清理检查,清理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市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我市减免税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单位在日常操作中发现《指南》中存在未列的项目时,要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将详细情况上报市局,以便及时更新《指南》内容。
五、此次《指南》中部分文件的执行期限已到期,但考虑到文件延续执行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在《指南》中予以暂时保留。
附件:
1、《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指南》
2、《增值税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
6、《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8、《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
减免退税基本知识
一、法律依据
(一)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相关知识
(一)增值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审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审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审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三)未经备案确认或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备案类流程
一、纳税人操作流程
(一)提出备案申请
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适用备案管理的纳税人,持《增值税减免税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列的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二)取得备案申请结论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结论并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端操作流程
本涉税事项必须在3个工作日做出结论并通知纳税人。
(一)受理备案申请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
1、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属于备案类项目;
2、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3、《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是否注明:“我单位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虚假,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信息录入一体化平台系统(待开发),调取纳税人相关信息,与备案资料进行核对。
(二)核对备案信息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1、在CTAIS中调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查看纳税人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
2、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上述核对情况,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进行备案提出处理意见,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注明,传递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进行复审。
(三)出具结论
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对转来的资料进行复审,出具结论,并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注明。
(四)通知
受理人员将复审结论通知纳税人。同意备案的,将有关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系统(待开发)传递至税政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备查,一体化平台系统开发前,传递《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纸质)至税政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备查。
审批类流程
一、纳税人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适用审批管理的纳税人,持《指南》所列的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申请取得减免税产品(项目)税务认定。
(二)取得减免税产品(项目)税务认定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并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端操作流程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结论并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通知纳税人。
(一)受理申请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并审核如下内容: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属于审批类项目;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是否注明:“我单位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虚假,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审核纳税人《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条件的,在CTAIS中发起资格认定类文书,具体模块为:文书受理-文书种类:11资格认定类----文书种类:213100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或213166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发送至下一环节。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
(二)涉税调查部门审核
1、案头审核
涉税调查部门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在CTAIS中调取纳税人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查看纳税人申请认定项目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
(2)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其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实地核查
调查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内容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出具调查报告。
3、提出认定意见
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中写明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应对上述审核内容做出结论。同时录入CTAIS系统,将纸制资料与电子信息转下一环节。
(三)税政部门审核
税政部门主管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人员对传递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1、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2、涉税调查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能否反映审核内容;
经审核无误后传递至分管局长。
(四)分管局长终审
申报流程
一、纳税人申报流程
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按下列流程:
在主表“销售额”部分,“(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体现免税销售额或即征即退销售额。在附表(一)第三项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申报表内填写享受减免的申报数据。其他同一般纳税人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减免税申报按下列流程:
备案类纳税人持已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一体化平***善后不再需要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审批类纳税人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申报,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部分)。
二、税务端受理申报
1、按正常申报程序受理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其减免税申报与应税申报在同一申报表中反映。
2、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减免税申报流程:办税服务厅受理增值税减免税纳税人申报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在CTAIS发起减免退税类文书,具体为:文书管理-文书种类:14 减免退税类----税务文书:24110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确定,选择需报送资料----点击“保存”,点击“下一步”选择“征收项目”:增值税;“减免原因”:根据备案减免项目,产品-----录入减免额度----录入减免所属期(当月)-----保存,发送至税收管理员。如果纳税人经营范围全部为免税产品,可选择按减免幅度录入,所属期可录入长期。税收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发送至分局长(科长),分局长(科长)审核无误后终审。据此,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即可享受到所属期内的税收减免。
退税流程
一、纳税人操作流程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提交退税申请资料,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1、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生产属于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联合公布的软件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软件产品登记证;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财务报表。
3、生产符合减免税即征即退条件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退税时应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端操作流程
1、纳税人提供退税申请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CTAIS系统中发起退税文书,具体模块为:文书受理—减免退税类—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发送至下一环节。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
2、涉税调查岗对受理岗转来的退税资料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减免退税优惠政策,审核其应纳税额、应退税额等数据是否计算准确,确定本次应退税额。同时登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http://76.16.16.191)查询“税收分析预警/一户式预警查询”, 查看企业预警情况。如果指标名称栏次中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先评后退预警”指标,则按规定办理退税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完毕后进行CTAIS文书流转,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具体步骤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357号)。
3、税政部门对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查看调查科出具的调查结论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进行CTAIS文书流转,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
4、分管局长进行终审。
5、如操作第2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预警指标,则由纳税评估岗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出具纳税评估报告。经评估,指标异常疑点排除的,按规定重新发起流程办理退税;涉嫌偷骗税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并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部分
备案类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一)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自产农产品所需土地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四)农产品的范围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一)优惠政策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三、古旧图书
(一)优惠政策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一)优惠政策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一)优惠政策
1、进口物资
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在华采购物资
外国***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02]002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一)优惠政策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七、农业生产资料—饲料
(一)优惠政策
1、对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
2、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3]1395号。
3、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1127号。
4、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10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饲料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八、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一)优惠政策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政策依据:财税[2001]113号。
2、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
3、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
4、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政策依据:财税[2004]197号。
5、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5]87号。
6、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171号。
7、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1020号。
8、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430号。
9、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7]7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报送:①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原件查阅后归还)。②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3、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报送:①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②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九、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 宣传文化
(一)优惠政策:
1、新华书店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政策依据:财税[2009]147号。
2、电影拷贝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09] 31号。
3、党报、党刊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09] 34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一、 医疗卫生
(一)优惠政策:
1、医疗卫生机构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
2、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1999]264号。
3、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49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二、 供暖
(一)优惠政策: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上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政策依据:财税[2009]11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三、 军队军工系统
(一)优惠政策: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部队)
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本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6、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6项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011号。
7、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第121号。
8、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7]135号。
9、移交后的军队保障性企业
(1)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已脱离军队系统,不属于军队企业范围,为保证这部分企业平稳过渡,对移交后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企业,其生产的货物及销售对象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和《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规定的,可按照现行对军品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2)保障性企业移交后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的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3)移交的物资供应机构直接向军队调拨供应的物资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移交企业调拨的物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104号。
10、改制后的军工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172号。
11、纳税人签订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应加盖合同确认章,凡未加盖合同确认章或虽加盖合同确认章但不属于现行军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一律不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文件涉及机密,具体请参见国税函[2009]561号。)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561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军需工厂和军工企业证书或证明材料(查验后归还);
3、符合免税条件的军品定货合同(查验后归还);
4、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四、 公安司法部门
(一)优惠政策: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劳改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1994]29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五、 黄金、钻石、铂金
(一)优惠政策:
1、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税[2002]142号。
(2)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对其免征增值税。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上述所称"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4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钻石
(1)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6] 65号。
(2)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1]176号。
3、铂金
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3]86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如发生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业务按退税流程办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伴生金产品报送伴生金含量证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六、 软件产品
(一)优惠政策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
政策依据:财税[2000]25号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5]165号
2、集成电路产品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政策依据:财税[2002]70号、财税[2000]25号
3、关于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2)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3)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政策依据:财税[2008]92号
4、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本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9]65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0]25号
6、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0]25号
7、软件企业及产品认定程序:
(1)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2)符合上述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联合公布的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软件产品登记证;
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七、飞机修理
(一)优惠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十八、其他备案类
(一)优惠政策
1、残疾人用品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60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92号
4、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047号。
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2]421号。
5、燃油电厂
燃油电厂从***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第1235号。
6、铁路货车修理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
7、污水处理费
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
8、拍卖收入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40号
(二)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归还)。
审批类项目
十九、资源综合利用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前,需要先经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具体程序及要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6]360号)。
(一)再生水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胶粉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的胶粉免征增值税。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三)翻新轮胎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翻新轮胎免征增值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四)特定建材产品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五)污水处理劳务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六)高***二氧化碳产品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的高***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高***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七)电力、热力
1、优惠政策
(1)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即上述第(1)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政策依据:财税[2009]]163号
(3)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4)自2008年7月1日起,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不需要此项资料。
(八)页岩油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九)再生沥青混凝土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治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政策依据:财税[2009] 163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一)涂料硝化棉粉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退役**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退役**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二)副产品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三)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十五)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政策依据:财税[2009]148号
2、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3、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环境保**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二十、 残疾人就业
(一)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兼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财税[2007]92号
2、退税计算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7]67号
3、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财税[2007]92号
4、相关规定
(1)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2)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上述第3条第(2)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项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4)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5)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项规定中的安置比例及退税限额计算。
(6)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政策依据: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
5、有关定义
(1)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3)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4)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政策依据:财税[2007]92号
6、管理与监督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4)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国税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6)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该项税收优惠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7]67号
(二)管理方式:审批管理
(三)报送资料: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二十一、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一)优惠政策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其他粮食企业销售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批准,凭水库***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1999]198号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1]131号
(二)*****开具
1、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
2、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4、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明电[1999]10号
5、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的各项管理。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9]560号
(三)管理方式:审批管理。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其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
(四)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目前我省采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承担***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含县)以上人民***粮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5、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及数额)复印件;
6、拥有油权的***或***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正式批文及复印件(适用于销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企业);
7、其他粮食企业、有***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经营免税粮食、食用植物油项目的批文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由财政部门办理的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部分
一、 煤层气
(一)优惠政策: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7]]16号。
(二)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 再生资源
(一)优惠政策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2、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条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7号
(二)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办理。
三、出版物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和各***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列入财税[2009]147号文件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上述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财税[2009]147号文件附件2的报纸。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税[2009]147号文件附件3的新疆***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四)享受本项政策(一)、(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项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本项政策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本项政策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本项政策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本项政策(一)、(二)条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政策依据:财税[2009]147号
(二)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办理。
五、 数控机床、铸件、锻件、模具
(一)优惠政策:
1、数控机床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入财税[2006]149号文件附件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政策依据:财税[2006]149号。
2、铸件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财税[2006]150号文件附件所列的铸造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政策依据:财税[2006]150号。
3、锻件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财税[2006]151号文件附件所列的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政策依据:财税[2006]151号。
4、模具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财税[2006]152号文件附件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政策依据:财税[2006]152号。
(二)管理方式:依照总局相关文件执行。
增值税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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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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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减 免 税 情 况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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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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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 开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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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期限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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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理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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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减免原因 | 减免方式 | 减免依据 | 适用税率 | 减免幅(额)度 | 减免属期起 | 减免属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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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受理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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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规格为A4,一式2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作为登记备案、统计台帐的依据。另一份纳税人留存,作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依据。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纳税人名称 | 某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登记号 | ||||
税务认定、确认事项 | 按需认定事项填写 | 联系电话 | 1111111 | ||||
纳税人申请意见:
按实际情况填写
经办人:某某某法人代表(负责人):某某某纳税人(签章)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 |||||||
纳税人取得其他部门的业务许可和认定证件情况 | |||||||
证件发放部门 | 证件名称 | 证件字号 | 发放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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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机关 意见 | 受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 ||||||
涉税调查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 |||||||
税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 |||||||
分管局长意见:
签字: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 |||||||
注: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资格;或者纳税人已经民政、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具有一定资格,需要税务机关确认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等有关税收认定、确认时使用。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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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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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 开业时间 |
| 生产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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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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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情况 | |||||||||||||
税种 | 税额 | 税款所属时期 | 欠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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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 申 请 | 减免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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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减税 | 免税 | 减免退方式 | ||||||||||
期限 | 减税幅(额)度 | 期限 | 减税幅(额)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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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理由: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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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企业性质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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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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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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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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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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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粮食收储、 销售任务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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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门
(公章) 年月日 | |||
财政部门
(公章) 年月日 | |||
国税部门
(公章) 年月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企业、粮食、财政、国税部门各存一份。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所属时期:年 月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人、元角分
项目 | 行次 | 企业填报 | 税务机关审核 | |||
在职职工人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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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退税条件的残疾人员数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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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比例 | 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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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退税限额(当月实际残疾人员数*每人年度退税限额/12) | 4(3<25%时,或2<10,填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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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结转的退税限额余额(当年以前月份退税限额大于符合退税条件已缴税额的余额) | 5(等于当年上月表格13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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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可使用退税限额 | 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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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应纳税额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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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劳务应纳税额 | 8(应小于等于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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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实际入库税额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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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结转的已缴未退还税额余额(当年以前月份退税限额小于符合退税条件已缴税额的余额) | 10(等于当年上月表格14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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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可用于退税的已缴税额 | 1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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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申请退还税额 | 12=6(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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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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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至下月的限额余额(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 1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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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至下月的已缴未退税额余额(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 14=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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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意见
(企业盖章 ) 法人签字:年月日 | ||||||
涉税调查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 税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 分管局长意见: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计征部门退库意见:
接受日期: 年月日 退库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 |||
注:本表一式四份,纳税人、调查部门、税政部门、计征部门各一份。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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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时间:年月 | 单位:元角分 | |||
企业名称 |
| 本月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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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 本月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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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本月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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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
| 本月应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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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已入库增值税 |
| 入库税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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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渣(燃料)名称 |
| 投入原料(燃料)重量或体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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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兑废渣(低热值燃料)重量或体积 |
| 即征即退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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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兑比重 |
| 应退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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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产品税负率 |
| 申请退还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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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调查部门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 税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 |||
分管局长意见: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计征部门退库意见:
接受日期:年月日 退库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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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时期:年月金额单位:元角分 | ||||||
企业填列内容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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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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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名称 | 批准文号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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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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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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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以下仅填列软件产品数据) | ||||||
销售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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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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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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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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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留抵税额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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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留抵税额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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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额 | 7=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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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入库增值税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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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3%税负计算的增值税额 | 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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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退增值税额 | 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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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累计已退增值税额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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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财务负责人签字: | |||||
负责人签字: | 纳税人公章
时间: | |||||
国税机关审核审批意见 | ||||||
本次批准退税额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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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调查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 税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 分管局长意见: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计征部门退库意见:
接受日期:年月日 退库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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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如果8-9≤0,则10栏、12栏=0;第11栏为截至本次申请退税前当年已退软件增值税; | ||||||
2、 此审批表一式四份,纳税人一份,国税机关三份。 | ||||||
来源:济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