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意见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意见

甬人字〔1996〕10号

®提示: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7〕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提示: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9〕88号)规定,继续有效。

®提示: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0〕39号)规定,继续有效。

®提示: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甬政〔1995〕22号《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 

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由以下项目组成:

(一)基本工资

1.机关干部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奖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等级工资(含岗位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

(二)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规定的保留津贴[含“其它栏”(既职务岗位津 贴)]和住房补贴。

(三)离退休后可享受的教、护龄等岗位性津贴。

(四)奖金实发数:包括月奖金金额(奖励工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从奖励基金中列出的工资、奖金。

二、单位的缴费基数

市本级(包括市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所属单位统一按全体在职人员个人缴费总额的21%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县(市)所属单位在不高于21%的幅度内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缴纳费基数和补贴标准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