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10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地方人民***更大用地自主权,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省人民***相继下放了有关用地审批权。为实现“增效而非松绑、放权而非放松”的工作目标,提高用地报件质量,严格用地报批审查,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文请示程序。省人民***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含国务院下放省人民***行使的用地审批事项),须由设区市人民***向省***行文请示,一项目(批次)一请示。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作为请示附件上报,审查报告内容参考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二、规范用地报件材料。根据省人民***要求,省人民***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含国务院下放省人民***行使的用地审批事项),实行部门联席会审制度。在申请用地时,结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442号)和省级会审部门审查要求,需按照本通知附件提供建设用地报件材料。

三、落实从严管理要求。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下放用地审批权,绝不意味着审批门槛的降低和土地管控的放松,各地要严格管控目标不动摇、严格审查标准不降低、严格管理制度不松懈,落实审查把关职责,充分体现权责一致,严守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压实责任,参审人员设立AB角,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将全面从严管理的要求贯穿始终。

四、严肃处理严格追责。各级人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对本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建章立制,应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综合动态监管,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将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凡发现在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环节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频繁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暂停该地区用地报批,并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应建立切实有效的防控机制,强化部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防范化解廉政风险,杜绝违法违规批地行为。



附件:1.省***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件材料清单

2.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省***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件材料清单 批次用地及实施方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设区市人民***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含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需明确是否涉及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管控区,批次所在各辖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若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审查报告中需说明);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含补充耕地确认信息单)、征收土地方案,城市实施方案提供实施方案表;
3.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及征收土地数量及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4.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表;
5.安置人员情况表;
6.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7.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权利内容与证号页面;
8.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0.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证明及预存款进账凭证、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11.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同级人社部门人员安置情况材料;
12.属于成片开发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批复文件;
13.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14.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违法用地查处材料;
15.关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情况的说明;
国务院授权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除按批次用地及实施方案要求提供材料以外,另需提供:
1. 供地方案;
2.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审核文件,或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文件;
6.未压覆的,提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文件;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文件;
7.涉及损毁土地的,需提供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
8.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有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9.涉及安置用地的,需提供安置用地立项文件;
10.涉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标准,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及论证意见;
11.涉及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耕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50%以上),需提供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踏勘论证报告;
国务院委托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除按国务院授权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要求提供材料以外,另需提供:
1.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暨专家论证意见(同步提供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矢量数据);
2.涉及各级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省林业局出具相关的意见;
3.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供省***关于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
使用增减挂钩指标除按批次或单独选址类型要求提供材料以外,另需提供: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实施方案表;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批复文件;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图。


附件2

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件

****(文号) 签发人: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自然资源部: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我厅/委/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该项目**年**月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文号)。**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工程按**(建设标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属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项目用地部分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部分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草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动工用地情况〕经我厅/委/局核查,该项目未动工用地(或已动工用地,但未超出**年**月经部同意先行用地范围,或已于**年**月违法动工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
〔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测量单位)对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项目用地涉及**县、……和**县等**个县(市、区)的**个乡镇**个村和**个国有单位,共**宗地(含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宗地已登记发证,**宗地未登记发证(说明原因),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国有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未发生变化的说明〕该项目通过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后,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现状地类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三、农用地转用情况(包括用地规划计划、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与落实预审意见情况)
〔用地规划计划〕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表述为: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已按规定履行规划调整的论证和听证工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符合要求,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规划修改各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及听证会纪要等材料齐备。)用地中**公顷农用地需转为建设用地,根据项目立项级别,按规定申请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或按规定已安排使用**年度国家下达我省/区/市的用地计划指标)。
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如果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按以下表述:该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位于核心区或缓冲区的,则做退件处理)范围内,用地面积约**公顷,已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项目用地(是/否)位于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如果项目用地部分位于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议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表述为:省级人民***已出具该项目对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作为报批材料一并上报)。)
〔未发生变化的说明〕该项目通过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且已经明确项目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位于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此后均未发生变化。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项目申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并说明实地踏勘情况及无法避让理由。用地涉及的**县、**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平均质量等别**,已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平均质量等别**,坡度均小于25度。补划耕地质量符合要求,做到了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未发生变化的说明〕该项目涉及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在用地预审边界范围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未超过用地预审中“基本农田”规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未发生变化。
〔落实预审意见〕该项目用地由**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预审,与批准项目立项***部门层级一致,符合有关规定(如立项与预审层级不一致,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项目用地预审控制规模**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公顷),申报用地与预审控制用地规模一致(或基本一致;或因**等原因,申报用地超出预审控制规模**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公顷);预审提出的**等意见,已按**等规定分别得到落实。
四、补充耕地情况
〔占用耕地情况〕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需补充(如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表述为: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其中含25度以上、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陡坡耕地**公顷,实际需补充耕地**公顷),其中水田**公顷,需补充标准粮食产能**公斤。(用地中如涉及占用原为耕地的可调整地类和设施农用地的,需要补充耕地,并说明需补充的耕地面积、水田及标准粮食产能。)
〔补充耕地费用〕
委托补充:建设单位按**省规定标准,已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费用)**万元,委托我厅/委/局或**自然资源局补充耕地**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说明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为当地最高标准两倍或缴纳补充耕地费用不低于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两倍)。
自行补充:建设单位已自行补充耕地**公顷,实际补充耕地总费用**万元。
〔补充耕地情况〕
已落实补充耕地:该项目已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面积**公顷、补充水田**公顷、补充标准粮食产能**公斤,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