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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09 长地税发〔2007〕40号 ®提示: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现将《长沙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3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长沙市所有的教育机构。涉及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具体包括: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各类培训机构。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或者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

本办法所称教育劳务,是指学历教育、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种类的培训、进修、辅导等。

本办法所称非教育劳务,是指除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属于税收征税范围的劳务。

第三条各类教育机构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第四条各类教育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教育机构的税收征免管理:

(一)营业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款所称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是指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外,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各类收入。

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超过规定收费标准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费,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