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 ( 粤人社规〔2021〕28号)规定,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3 5号),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商定有关工作分两步推进,第一步(第一阶段)组织广州等12个市按照中山等8个市的模式进行全责征收,第二步(第二阶段)在2009年再进一步研究完善。按照以上安排,现制定第一阶段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有利于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三、全责征收的具体程序
(一)缴费、参保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有关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二)申报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
(三)审核(核定)。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不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征收、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