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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6〕18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地税局直属局(分局),契税中心:


根据《宁波市人民***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6〕7号)要求,现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简称: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各县(市)区国、地税局要制订移、接交税务局的对应表,公告纳税人。各主管国税局根据市地税局移交的户管名单,通知纳税人按公告明确的时间和要求,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办理户管落户手续,市地税局应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协助告知税人。

(二)各主管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安排纳税人税务登记落户,确认并补录税务登记信息,办理各类认定手续并对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增值税业务培训。

(三)2016年4月10日,区、县(市)国税局向对应的区、县(市)地税局提供无法确认信息登记落户的纳税人清单,地税局协助联系纳税人限期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国、地税局都无法联系到的纳税人,需双方共同确认。

(四)纳税人在国税局登记落户时的税务登记状态一律以地税局移交前确定的状态为准,共管户现行国、地税登记状态不一致的,国、地税局须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并重新确认登记状态。

(五)纳税人在国税局办理登记落户后,原税务登记证件在大市范围内继续有效。纳税人若有需要,可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除五证合一纳税人外)。

二、主管税务机关及预算级次确认

在营改增前,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登记并已办理增值税或所得税税种认定的,为“国地税共管户”,其他为“非国地税共管户”。

(一)“非国地税共管户”按原地税机关管辖地划归现对应的国税机关。东钱湖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对应鄞州区国税局管辖、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对应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

(二)“国地税共管户”,若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行政区域的纳税人,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流转税主体税种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主管国税机关。凡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应办理迁移或注销手续。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纳税人落户时,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其预算级次必须按照地税部门移送的预算级次信息予以确认,不得变动。涉及国税内部移交的金融业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不得变动。

三、*****管理

(一)票种衔接

1、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升级版系统开具要求的,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

2、除增值税升级版系统开具*****外,国、地税普通*****对接,按照平稳过渡原则,原使用地税*****的纳税人可分别使用国税通用平推式机打*****、通用定额*****、通用手工百元、千元(三联)*****。纳税人也可书面向主管国税局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冠名*****。

3、二手房交易*****、个人房屋出租*****的使用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地税*****使用期限

纳税人2016 年5月1日前已向地税局申领的*****,最长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原地税局监制的冠名*****,最长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可由各县(市)区国、地税局商量后确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局不再发放*****;纳税人登记落户后向国税局领用的各类*****一律自2016年5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国税局首次向纳税人供票时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向原主管地税局办理地税*****的清理手续。

四、定额管理

(一)为确保个体定额户的顺利、平稳过渡,市国税局应将市地税局已经提供的个体定额户的相关信息清分至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地国税局应主动与地税局对接,从地税局取得纳税人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