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大贡献科技人员退休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程序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大贡献科技人员退休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程序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3号
®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17〕4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及中央在甘各企业:


随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及退休审批工作的调整变化,企业在办理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含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立功人员,下同)和重大贡献科技人员退休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过程中,出现了程序不规范、认定不准确等问题,为规范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根据《甘肃省人民***批转省劳动局、人事局、总工会关于提高获得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问题的报告》(甘政发〔1981〕375号)、原省人事局等六部门《关于提高我省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甘人事〔1989〕4号)、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30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科技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界定


符合提高待遇条件的劳动模范和重大贡献科技人员的获奖时间,必须界定在1996年7月1日之前。


二、人员范围


(一)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省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和国家部委或相当级别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授予的劳动模范。


(二)转业复员军人获荣誉称号、立功:必须是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奖励的一、二、三等功。


(三)重大贡献科技人员: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一、二、三、四等奖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获得者;省和国家部委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获得者前5名、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和三等奖获得者前2名。


2、被批准授予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


以上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以提高待遇。


三、负责单位和申报程序


(一)省属及中央在甘企业提前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申报单位携带审批表、获奖批准文书原件复印件和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在完成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后,送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后盖待遇审批业务专用章,再呈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


(二)省社保局正常退休人员提高待遇由省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