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6〕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令第3号公布,广西自治区人民***令第27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惠事项是指纳税人除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办理定期减免事项外,享受其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
第三条 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名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见附件《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所有房产、土地情况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文件、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之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从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八条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不得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所有房产、土地实际情况、权属证书、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已免征或减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1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
2 | 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 1.房屋产权证明等公有住房证明材料; 2.租赁合同(协议)。 |
3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
4 | ***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97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资料。 |
5 |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减免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6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材料。 |
7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4.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
8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
9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转制方案批复函; 4.营业执照; 5.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材料; 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10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4.财产处置协议。 |
11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212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 |
12 | 4家金融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56号 )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 |
13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减免房产税优惠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9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材料。 |
14 |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 |
15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学生公寓相关证明资料。 |
16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确认为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4.经营记录证明材料。 |
17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 4.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 7.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 |
18 |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19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20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21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与***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
22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
23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
24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
25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司法系统所属监狱等房产的证明材料。 |
26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
27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经租居民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
28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证明房产用途的资料。 |
29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
30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
31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合同(协议); |
32 |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合同(协议); |
33 |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20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房产原值证明资料; 3.教育、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
34 |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减免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2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35 | 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桂政发〔2014〕5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营业执照; 4.收入核算材料。 |
36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 桂政发〔2012〕67 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营业执照 4.收入核算材料。 |
37 | 符合条件的会展场馆经营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66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营业执照。 |
附件2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1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
2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 1.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2.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
3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桂财税〔2011〕43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4.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
4 | ***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97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 |
5 |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7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 3.符合减免税条件仓储物品占地面积明细;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8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材料; |
9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3.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
10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
11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转制方案批复函; 3.营业执照;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12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
13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3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
14 | 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7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15 | 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16 | 4家金融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56号 )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 |
17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212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 |
18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3.财产处置协议。 |
19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9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 |
20 |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 |
21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材料; 2.确认为大型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3.经营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
22 | 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27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确认为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23 |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24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25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
26 | 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27 | 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28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公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证明材料。 |
29 |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2.确认为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有关证明材料; 3.符合减免条件的运营用地明细材料。 |
30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2.与***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等确认为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有关证明材料。 |
31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
32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
3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
34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1.土地使用证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
35 | 少年犯管教所、劳教、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19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单位的证明材料。 |
36 | 地下建筑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37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
38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
39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3.防火防爆安全用地明细。 |
40 | 矿山企业符合规定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41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42 |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43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44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令第3号公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房改房销售合同(协议) |
45 | 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个人身份证件; 3.租赁合同(协议)。 |
46 | 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47 |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20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科技部门、教育部门等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证明材料; 4.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5.在孵化企业明细清册及孵化器内企业名单; 6.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
48 | 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型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62号) | 1.单位性质证明; 2.符合减免税条件仓储物品占地面积明细; 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协议)。 |
49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35 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主管部门出具的易地搬迁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3.易地搬迁合同(协议)。 |
50 |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2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51 | 符合条件的会展场馆经营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桂政发〔2010〕65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营业执照。 |
52 | 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桂政发〔2014〕5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收入核算材料。 3.营业执照。 |
53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 桂政发〔2012〕67 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收入核算材料; 3.营业执照。 |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配套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予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根据《办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外,享受其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办法》对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相关减免税具体资料、资料的留存期限、纳税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要求等做了相应规定。
三、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前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由纳税人依据《办法》附件《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规定自行归集和整理留存材料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五、《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对纳税人未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少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公告实施时间。 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扶绥县税务局关于调整扶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梧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征税范围的公告
- 梧州市人民***关于同意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征税范围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贵港市人民***关于在贵港(台湾)产业园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告
- 钦州市人民***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 横县人民***关于在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凌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凌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 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 上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 南宁市武鸣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靖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鹿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和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公告
- 西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西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 田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田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田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田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化水力发电厂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公有住房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隆林各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德保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德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同意调整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部门以物抵贷取得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尾矿库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自治区人民***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