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5]1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工作,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等单位转发国家二十一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15]253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工作机制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合作备忘录》规定的18项联合惩戒措施,涉及内容多,惩戒力度大,影响范围广,对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纳税诚信体系、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国税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局的要求上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主动协调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把《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后,将形成当事人的失信记录,并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公布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就会造成联合惩戒措施无法落实,甚至出现惩戒对象错误,给税务机关带来执法风险。因此,各地国税机关要确保提供的案件信息准确无误。
对外提供、已公布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已公布的案件信息,三者的数量和内容等所有信息必须完全一致。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要对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系统中的案件信息严格把关,对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上级国税机关对外提供上述案件信息时,要认真复核,发现案件信息不准确或出现错误的,要及时通知下级国税机关进行更正。
三、明确分级负责、及时推送信息
省局及时汇总符合省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向省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案件信息。各市国家税务局及时汇总符合市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在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提供该季度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已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地区,应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提供;尚未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地区,要通过约定的专线、信函、光盘等形式提供。各地国税机关要建立案件信息提供台账,记录传递时间、内容、接收单位和接收人等信息。
各地国税机关在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时,对涉及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应与出入境管理机关沟通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规定的程序执行,防止出现对所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都阻止出境,或仅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阻止出境的问题;对涉及采取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措施的,应与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沟通明确,按照《合作备忘录》中列明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执行,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处理情况进行信息确认和传递。
四、主动沟通协助、形成惩戒合力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合作备忘录》的落实工作,组织本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