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等四份文件的通知(试行)
佛自然资通〔2019〕400号
各区人民***、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同意,现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等四份文件的通知(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等四份文件的通知(试行)》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3日
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管理,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规范土地供应行为,明确土地交易审核程序,依据《 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佛府办〔2018〕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以下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或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方式流转给土地使用者,用于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总体原则)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遵循“以需定供、农民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供应条件)
申请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
(二)用地已取得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取得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批文。
(三)用地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
(四)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布局要求,优先选址在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或按需配建公共设施。
(五)宗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亩(最小净地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不超过200亩。
(六)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的环保要求,已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避开噪音超标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对涉及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的项目,已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
(七)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所需的其他条件。
如未达到本条第(一)项关于城乡规划要求的,可先行申请预审认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划用途调整后用于集体租赁住房建设。
如未达到本条第(四)、(五)项规定条件,但确有必要申请认定为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应报区人民***批准,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供应程序)
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应按照“先预审认定,再土地交易”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准备材料)
申请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的,申请人应编制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称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申请人还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
拟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申请人还应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报告(以下称地价评估报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案(以下称交易方案)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联营入股)合同(以下称交易合同)。
第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背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定位等。
(二)项目用地情况。包括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与四至范围、公共设施配套用地、土地利用现状用途、土地规划用途等。
(三)项目供地方式。应明确项目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运营或拟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方式供地。
(四)权属管理。应明确出让、租赁、联营入股方式供地后,是否允许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土地使用者名下等。
(五)项目推进计划。
项目实施方案附件应包括用地红线图、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土地利用现状相关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图件、城乡规划相关图件、现场照片等材料。
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运营的,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包括资金来源、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八条 (可行性评估报告)
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背景等。
(二)需求分析。包括市场需求概况、所在区域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包括宅基地上房屋出租情况)、目标市场定位和目标人群来源等。
(三)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包括项目区位、建设条件、周边产业情况等。
(四)周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包括所在区域的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
(五)环境、消防与安全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人防设施、安全保障等。
(六)交通影响评价。
(七)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包括估算依据及说明、建设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
(八)项目收益测算。
(九)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 (地价评估报告)
拟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开选取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编制地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交易方案)
交易方案应包括宗地坐落、面积、用途、规划条件或规划调整方案、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含土地所有权证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或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号、土地供应方式(出让/租赁/联营入股)、交易方式(协议/公开交易)、起始价、供应年限、项目开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地上建(构)筑物到期处置方式等内容。
以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交易方案还应包括合作方的资质和条件、利益分配方式、履约保证金缴纳、决策和实施程序等内容。
公开交易底价、协议交易价格均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已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还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二条 (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包括双方基本信息、宗地基本情况、供地价格、供应年限、付款方式、地上建(构)筑物到期处置方式、双方责任、违约处理办法等内容。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交易合同还应明确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股权占比、收益分配、是否允许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到土地使用者名下等内容。
第三章 预审认定与土地交易
第十三条 (申请主体)
申请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南海区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托管给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可由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提出申请。
在《 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佛府办〔2018〕51号)正式实施前(不含实施当日),集体建设用地已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可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预审认定及交易申请材料)
申请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申请表》(以下称预审认定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规划适建性意见。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的书面材料。
(六)可行性评估报告。
(七)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八)用地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宗地图、地理位置示意图等。
(九)申请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
拟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佛山市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交易立项申请表》(以下称交易立项申请表)、地价评估报告、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符合规划的审核程序)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规划的,实行项目预审认定、交易立项申请并联审核,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预审认定申请。由申请人向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项目预审认定初审。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组织联席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民主表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进行民主表决。
民主表决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民主表决材料提交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项目预审认定审批。初审通过后,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预审认定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人民***审批。区人民***审批通过后,下发《佛山市##区人民***关于认定####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通知》(以下称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并上报市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备案。
(五)交易审批。拟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方式供地且初审通过的,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接收到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立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审核程序)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涉及规划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预审认定申请。由申请人向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项目预审认定初审。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组织联席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向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民主表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民主表决。
民主表决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民主表决材料提交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项目预审认定审批。初审通过后,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预审认定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人民***审批。区人民***审批通过后,下发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并上报市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备案。
(五)规划调整。申请人持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按照相关规定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
(六)编制交易申请材料。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后,拟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申请人根据调整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组织编制地价评估报告、交易方案、交易合同。
(七)交易申请。由申请人向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交交易立项申请表、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地价评估报告、交易方案、交易合同及规划调整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等材料。
(八)交易审批及民主表决。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对交易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进行民主表决。
民主表决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民主表决材料提交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交易立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部门审核要点)
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是否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批文、用地是否被限制土地权利、是否符合宗地面积要求、是否符合项目规划选址布局要求等。拟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还应审核交易起始价、交易方式、供应年限等。
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环保、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是否符合要求等。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收益分配等。
区卫生健康、教育、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
第十八条 (交易方式)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实行公开交易,交易对象涉及市、区、镇公有资产公司且国有资产产权占比不低于51%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后,可采用协议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公开交易)
以公开方式供地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委托交易。交易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拍挂等方式组织公开交易。
(二)交易公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标的物现场、村(居)务公开栏张贴交易公告。
(三)组织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具体交易规则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交易。
(四)交易确认。公开交易成功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结果公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要求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六)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交易合同。
(七)交易备案。交易合同签订后10日内,农村集体经组织应将交易合同报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在交易结果与交易方案不一致,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本次交易无效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交易。
第二十条 (协议交易)
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交易信息公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标的物现场、村(居)务公开栏张贴交易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单位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二)条件审核。交易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市、区、镇公资办对项目意向用地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进行审核。
(三)协商谈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经批准的相关材料,与意向用地单位就土地交易价格等协商谈判,协议交易现场应邀请镇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公证机构,对协商谈判过程现场公证和记录,形成书面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交易确认。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由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标的物现场、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合同签订鉴证部门,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加具鉴证意见和加盖公章。
(七)交易备案。交易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由镇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交易合同报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在交易结果与交易方案不一致,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本次交易无效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交易。
第二十一条 (联营入股成立新公司)
以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交易合同(联营入股)签订后,双方应到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运营协议)
土地交易合同签订后10日内,土地使用者应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项目建设运营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新建集体租赁住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下发7日内,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项目建设运营协议。
南海区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按南海区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增加集体租赁住房的特殊条款。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新建集体租赁住房的,项目预审认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以出让、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交易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或交易合同允许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土地使用者名下的,土地承租人可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民主表决)
本办法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的程序及方式应符合省、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编号:
佛山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租赁住房)交易方案(范本)
一、交易宗地情况
(一)土地坐落:_______________,绘图系列号:______________。
(二)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不动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不动产单元号:_______。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地号: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地号:___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规划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现状:____通____平,地上建(构)筑物:______________。
(七)瑕疵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易要求
(一)竞买(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投)活动。(对竞买人/竞投人资格条件有其他要求可进行修订补充)
(二)土地供应方式及交易方式________________。(出让<招标/拍卖/现场挂牌/网上挂牌/协议>;租赁<招标/拍卖/现场挂牌/网上挂牌/协议>;联营入股<招标/拍卖/现场挂牌/网上挂牌/协议>)
(三)宗地交易起始价_____元(元/平方米·每月)。
(四)竞买(投)保证金___________元。
(五)交易年限:__________,自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计算。
(六)宗地交易税费由_________(出让人/租赁人或竞得人/中标人)承担。
(七)动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仅用于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
(八)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还应补充合作方的资质和条件、利益分配方式、履约保证金缴纳、决策和实施程序等其他要求。)
(九)地上建(构)筑物到期处置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时间:
1.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2.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交易合同。
(十一)成交地价款(租金)支付的方式、时间_______________。
(十二)交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地标准:净地。
(十三)违约责任:若竞得人(中标人)有如下情况的,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取消其竞得(中标)资格,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因竞得人(中标人)原因逾期日未签订交易合同的;
3.竞得人(中标人)逾期日未支付首期成交地价款或租金的;
4.其他违约责任按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__________ 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合同编号:
佛山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租赁住房)出让合同(范本)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作为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使用。根据国家、省、市、区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申领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在受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_______(转让、抵押),不得出租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按《 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佛府办〔2018〕51号)第二十七条相关要求执行。因政策调整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让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本合同项下宗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净地出让条件;
(二)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仅用于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小写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双方签订合同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缴交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第十三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一)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期向甲方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三)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按本条_______项缴纳:
(一)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各付各税费;
(二)按约定由缴纳;
(三)。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__‰(即每日千分之____)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若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达____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收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即每日千分之____)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若乙方延期付款达_____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出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无偿收回土地,并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_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_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申请竣工验收。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乙方承担土地闲置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___‰(即每日千分之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___‰(即每日千分之____)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乙方在出让期限内,有_擅自改变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等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按幢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分层分户发证。
第二十二条 出让期限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应对乙方所产生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乙方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甲方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对乙方所产生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双方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税费,并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作出如下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项解决(仅可二选一):
(一)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讼;
(二)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______区签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报送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其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规划设计条件;
2、成交确认书;
3、宗地平面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
电话(手机): | 电话(手机): |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合同鉴证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
鉴证意见:
经办人(签名): 鉴证日期:年月日
合同编号:
佛山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租赁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租赁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乙方,作为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使用。根据国家、省、市、区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承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位于,总面积为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本合同项下宗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净地租赁条件;
(二)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仅用于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 租金与支付方式
(一)每月租金为元。租金每年递增一次,增幅为%(即百分之),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年(大写元/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年;
租赁期内,乙方向甲方缴交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
(二)租金支付方式:在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先付首期租金元给甲方,以后的租金按每月为一期支付,每期在到期当月的日前付清。
(三)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条宗地交易税费按本条第_______项缴纳:
(一)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各付各税;
(二)按约定由缴纳;
(三)。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在签订合同后日内,乙方支付租金总额%(即百分之),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的押金给甲方,作为履约的保证。租赁合同期满,若乙方能履行合同,则甲方无息退还押金给乙方。
第十二条 经甲方组织民主表决_____(同意/不同意)乙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按规定申请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按幢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分层分户发证。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年月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
乙方在宗地开工、竣工期限内未按时开工、竣工,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第十四条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等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即每日千分之)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若延期付款达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交付乙方使用的时间为年月日前。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押金的‰(即每日千分之)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若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达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押金和已经收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应对乙方所产生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他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租赁合同转让事宜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税费,并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作出如下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区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解决(仅可二选一):
(一)向人民法院提***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报送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其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其他条款。
风险提示:同意土地承租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会存在债权可能无法实现的风险。
附件:
1、规划设计条件;
2、成交确认书;
3、宗地平面图。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
电话(手机): | 电话(手机): |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合同鉴证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
鉴证意见:
经办人(签名): 鉴证日期:年月日
合同编号:
佛山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租赁住房)联营入股合同(范本)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土地所有者):;
地址: ;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
乙方(合作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市、区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宗地_____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万元(人民币),乙方投资万元(人民币),项目投资总额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占股为_____%,乙方占股为_____%。
双方合作模式为:。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仅用于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在合作经营期限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原权属人所有,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
第四条地块基本情况。
本合同项下宗地位于,总面积为平方米(小写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到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新公司注册登记后30日内,双方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至新公司名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项目整体申请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按幢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分层分户发证。
第六条分红标准及结算方式为:。
第七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年月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
(二)甲方有权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三)甲方应协助联营公司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并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问题。
(四)甲方必须维护联营公司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联营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联营公司工作,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联营公司损失的,甲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乙方有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并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三)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配合,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联营公司名下。
(四)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联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自主组织经营权和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权归联营公司所有。
(二)联营公司应定期将公司的经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甲方和乙方汇报。
(三)联营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允许范围内从事集体租赁住房租赁活动,应当加强安全保障,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联营公司承担责任。
(四)联营公司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五)联营公司在联营入股土地上可以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必须设施。
第十一条 甲方成员表决_____(同意/不同意)联营公司因经营需要,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向银行金融业机构抵押借贷资金用于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合同到期后,乙方如需继续与甲方合作的,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税费,并按规定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联营公司应当注销。甲方届时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作出如下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集体建设用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应按作价金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二)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的保护和调整。
第十八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解决(仅可二选一):
(一)向人民法院提***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送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其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 其他款 。
附件:
1、规划设计条件。
2、成交确认书。
3、宗地平面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
电话(手机): | 电话(手机): |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合同鉴证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
鉴证意见:
经办人(签名): 鉴证日期:年月__日
附件3
镇(街道)编号(立[201 ]号) | |||
单位编号(立[201 ]号) | |||
佛山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租赁住房)交易立项申请表 | |||
土地基本情况 | 土地位置 | ||
土地权属人 | |||
不动产权证号 (土地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 不动产单元号 (地号) | ||
土地面积 | 用途 | ||
交易底价 | 起始价 | ||
交易方式 | □出让□租赁□联营入股□协议交易 | ||
交易 资料 | □01、《佛山市##区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交易立项申请表》; □02、《佛山市##区人民***关于认定####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通知》; □0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0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实施方案; □05、可行性评估报告; □0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报告; □07、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交易方案; □0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租赁住房)出让(租赁、联营入股)合同; □09、交易地块规划条件; □10、不动产权证书(含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2、拟交易宗地的宗地图; □13、地理位置示意图; □1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 | 提供资料真实齐备,现申请公开交易立项。 |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 | |
(公章)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交易申请人、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各一份。 | |||
附件4
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审批与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审批管理,规范产权登记工作,根据《 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佛府办〔2018〕51号,以下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以下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审批与产权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审批与产权登记管理,是指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工程报建、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与备案、房屋租赁报备以及项目整体转让、产权登记等审批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审批与产权登记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管理、优化服务、高效便民、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已入市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
第四条(已入市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含义)
本办法所称已入市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管理办法实施前(不含实施当日)已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
管理办法实施后(含实施当日),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预审认定和土地供应按照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供应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前提条件)
在管理办法实施前(不含实施当日),集体建设用地已入市流转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用于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
(八)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
(九)用地已取得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取得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批文;
(十)用地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
(十一)符合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布局要求;
(十二)宗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亩(最小净地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不超过200亩;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
(十四)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区、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的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等入市流转的材料;
(十五)符合新建集体租赁住房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与审批)
已入市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的,应按供应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经区人民***审批通过,并按要求申请调整为居住用地(租赁住房)。
预审认定申请材料除供应办法已规定的一般性材料外,还应提交在管理办法实施前(不含实施当日)已取得的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等入市流转的材料。
第七条(合同签订)
已入市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交易程序后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联营入股)合同。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
已入市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在重新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在重新签订合同后,按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第三章 建设要求和报建验收
第九条 (公共设施要求)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优先布局在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或按需配建公共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6〕36号)、项目规划条件等执行。
第十条 (商业用房配建要求)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在符合控规的前提下,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出租,供地时依据宗地规划条件约定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建设要求)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按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规范执行,并安装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和智能门禁系统。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单套住房进行分割搭建。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展建设。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规定的住房保障最低标准,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者在工程报建前,应按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办理时应提交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原件。
第十三条 (工程报建与施工)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报建审批与施工管理,按照市、区工程报建审批与施工管理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应积极将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佛山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改革,已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与备案)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与备案,按照市、区联合验收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应根据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做好试点项目联合验收与备案工作。
第四章 项目整体转让审批
第十五条 (转让条件)
未经区人民***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可提出整体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下称项目整体转让)申请:
(一)企业因合并、重组、分立或股权转让涉及项目整体转让的;
(二)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确需整体转让的其他情形。
项目整体转让时,转让人(原土地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为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为租赁住房的企业,受让人不得改变新建集体租赁住房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土地使用者破产清算的,其转让程序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土地使用者申请项目整体转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整体转让申请表(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附件一);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人身份证及对**人的授权材料;
(五)确需整体转让的有关材料:
1.合并、重组、分立或股权转让的,应提交企业合并、重组、分立或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材料;
2.其他确需整体转让情形的有关材料;
(六)宗地图;
(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联营入股)合同;
(八)不动产权属证书;
(九)原合同规定转让前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提交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
(十)转让合同,已确定受让人的还需提供受让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宗地开***况说明(载明是否超期开竣工、开发强度是否达到要求等);
(十二)租赁住房出租经营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项目整体转让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土地使用者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整体转让申请;
(二)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初审通过后,初审结果在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项目现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区人民***审批。审批通过的,区人民***下发批准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
项目整体转让申请获批后,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项目整体转让的,应按照《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44号)等规定,凭转让批准通知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转让。
第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整体转让后,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与承租人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整体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五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新建集体租赁住房的,项目预审认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以出让、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的,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或合同允许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土地使用者名下的,土地承租人可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证书核发)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应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登记使用权人为承租人,土地权利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性质为“集体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并注明“土地租金已支付至****年,租金缴纳方式分**期,每**年缴纳一次”。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证书核发)
申请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按幢核发,不得分层、分户发证,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并注明“集体租赁住房,不得改变租赁住房用途,不得以租代售,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
第二十五条(抵押登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运营的,经村(居)党组织审查同意、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移占有的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或合同约定允许抵押的,土地使用者在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出让金或租金、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以***移占有的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转移登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项目整体转让后,申请人应按规定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应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房屋租赁报备)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房屋出租前,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按要求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备案。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
本办法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的程序及方式应符合省、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职责)
区人民***及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区人民***应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制订或更新有关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备案、工程报建、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办事指引。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者责任)
土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建设和运营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十一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镇(街道)编号([201 ]号) | |||
单位编号([201 ]号)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整体转让申请表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 | |||
土地基本情况 | 土地位置 | ||
土地权属人 | |||
不动产权证号 (土地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 不动产单元号 (地号) | ||
土地面积 | 用途 | ||
取得方式 | □出让□租赁□联营入股□自建 | ||
转让交易底价 | 起始价 | ||
转让交易方式 | □公开□协议 | ||
转让申请材料 | □0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整体转让申请表(新建集体租赁住房)》; □0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03.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04.**人身份证及对**人的授权材料(如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 □05.确需整体转让的有关材料; □06.宗地图; □0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联营入股)合同; □08.不动产权属证书; □09.转让合同,已确定受让人的还需提供受让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如原合同规定转让前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提交); □11.宗地开***况说明(是否超期开竣工、开发强度是否达到要求等); □12.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确需整体转让的其他材料。 | ||
转让 申请人 | 提供资料真实齐备,现申请整体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 | |
(公章)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两份,转让申请人、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各一份。 | |||
附件2: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办理的提供);
(五)公开交易材料(公开交易的提供);
(六)有地上附着物的提交权属证明;
(七)税费缴费凭证;
(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九)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十)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坐落、面积、用途、红线等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
(十一)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办理集体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八)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和竣工平面图;
(九)公安部门提供的不动产地址门牌证明;
(十)权籍调查表;
(十一)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十二)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坐落、面积、用途、红线等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
(十三)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办理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使用证);
(四)抵押合同(附抵押物清单)和主债权债务合同;
(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联营入股)合同;
(六)抵押人为公有资产公司的,须提交上级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文件;
(七)抵押土地上无建筑物或者有建筑物而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由抵押人提供书面证明;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合并、重组、分立或股权转让转移登记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整体转让后,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转移的证明:
1.区人民***同意转让批复文件;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3.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及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流转的书面材料;
4.属公有资产公司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和区资产流转服务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证明;
5.其他必要的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五)税费缴费凭证;
(六)权籍调查表;
(七)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八)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层数、红线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九)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集体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申请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用途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批准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权籍调查表;
(六)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
(八)重新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联营入股)合同;
(九)如已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十)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层数、红线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十一)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
申请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前三项必选材料,后四项可选):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四)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供: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联营入股)合同或者经区人民***同意放弃权利的批复文件;
2. 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如有);
3.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五)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供:
1. 征(收)地批准文件;
2. 属征地拆迁的,提交征地拆迁补偿合同;
(六)不动产灭失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灭失证明或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或拆迁合同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
(七)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层数、红线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申请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不动产权证(含土地使用证);
2.不动产登记证明(含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注销抵押证明文件或关于解除抵押关系合同原件;
(四)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层数、红线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五)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房地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含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地产他项权证);
(五)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因主债权消灭的提交),或抵押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因抵押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或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因抵押权已实现的提交),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登记注销的提交);
(六)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层数、红线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七)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九、其他类型登记
有关产权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证书遗失补发登记、其他类型转移登记等登记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佛山市关于推进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推动职住平衡发展,规范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项目配建集体租赁住房行为,按照《**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办公室 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佛发〔2018〕14号)、《佛山市人民***关于印发佛山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8〕1号)、《 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佛府办〔2018〕51号,以下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适用范围及定义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申请认定、建设、运营、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配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配合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由改造主体申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集中配建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称集体租赁住房),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二、 配建类型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可分为两类:
(一)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以园区为单位,以现状工业园区的总计容面积为基数,经评估允许兼容不超过20%的租赁住房、研发、公共配套等计容建筑面积,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综合各地块配建比例,由改造主体统一申请,集中建设,统一运营。
(二)配合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在佛山市产业发展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允许选择临近园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居住用地的条件下,经评估可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土地所有权人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后,可通过协议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给改造实施主体,由改造实施主体统一建设,统一运营。
三、 申请条件
申请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村级工业园已申请纳入2018-2020年佛山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项目;
(二) 连片改造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
(三) 远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区域,避开污染源和强烈噪声源,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划要求,并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四) 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五) 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的其他条件。
如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确有必要申请认定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应报区人民***批准。
四、 项目预审认定
属于第二条第(一)项的,项目预审认定按照各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区人民***上报至市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备案。村级工业园改造方案应明确兼容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总体建设要求,包括具体布局、建设指标、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等。
属于第二条第(二)项的,项目预审认定参照管理办法、《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产业、交通、人居环境承载力等因素。
五、 开发时序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在现状建筑物拆除完毕后,方能办理供地手续、立项报建手续。涉及土地供应的具体程序按照管理办法、《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租赁报备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房屋出租前,改造实施主体应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按要求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
七、 租赁对象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优先面向园区内企业或职工出租,职工人员名单可由园区内企业统一申报,享受租金优惠。具体租赁入住条件和租金优惠标准,由改造实施主体或改造实施主体委托的项目运营主体自行设置,并在租赁报备时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 产权登记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按照管理办法、《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审批与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第二条第(一)项的,登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证书上应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单独转让”。
九、 政策优惠
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配建集体租赁住房,享受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相关政策优惠。
十、 监督管理
运营主体应当合理设置租赁入住条件和租金优惠标准,建立健全村级工业园配套集体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建立租房档案,禁止园区内职工转租。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运营应按照佛山市居住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统一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运营主体与企业、园区内职工等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后,应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试行)》办理网签和备案。
十一、 解释单位及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佛山市城中村存量房源规模化租赁管理试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城中村存量房源规模化租赁行为,提高存量房屋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63号)、《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开展全国租赁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440号)、《 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佛府办〔2018〕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城中村存量房源的规模化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存量房源规模化租赁,是指房屋租赁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运营主体)利用宅基地上房屋、村民公寓或村集体自有居住用途物业,实施统一改造,统一改善基础设施及环境,达到消防、安全等验收条件后,用于住房租赁的行为。
第四条(规模化租赁的原则)
城中村存量房源规模化租赁应当遵循“***引导、村民自愿、市场运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改造要求)
城中村存量房屋改造应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等执行,改造后应符合房屋使用安全标准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实施规模化租赁的城中村存量房屋(以下称城中村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二) 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
(三) 未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和计划;
(四) 未纳入旧村改造范围;
(五) 不属于历史建筑;
(六) 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消防隐患;
(七) 单次申报项目的租住建筑总面积原则上达到2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房间数达到100间及以上;
(八) 符合申报实施城中村租赁住房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报前准备)
项目申报前,运营主体应与房屋所有者协商制定房屋租赁协议书(以下称租赁协议书)和项目改造方案(以下称改造方案)。
租赁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套数、房屋位置与面积、租赁年限、租赁期内房屋用途、房屋原有物品处置、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日期和方式、是否允许房屋改造、是否允许转租、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解除终止后的房屋处置、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其他事项和违约责任、协议生效与变更(注明自项目申报批准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征收拆迁处理等。其中,租赁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改造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规模,房屋改造设计总体说明和依据,室内装修、室外改造、门禁系统及公共区域监控的安装,电气、给水排水、燃气、安全消防设施等设计说明,以及工程期限等。
第八条(申报材料)
城中村租赁住房项目申***提交以下材料:
(十)运营主体证明材料;
运营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或证明书、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运营主体是房屋租赁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含房屋租赁类业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十一)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
(十二)涉及将村集体自有居住用途物业出租给房屋租赁企业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
(十三)已签订的租赁协议书;
(十四)改造方案;
(十五)鉴定单元可靠性评级为Ⅰ级或Ⅱ级的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房屋安全鉴定备案单位出具;
(十六)由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资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十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条(申报审批)
运营主体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属地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初审,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住建部门)后,由区住建部门出具意见并征求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住建部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运营主体调整修改要素。
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区住建部门网站、村(居)务公开栏、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部门给运营主体下发项目申报批准通知,并上报市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备案。
租赁协议书自项目申报批准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报建验收和租赁管理
第十条(报建和验收)
城中村租赁住房项目改造施工前,运营主体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报建或申报。改造工程竣工后,运营主体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与备案。
第十一条(出租房源租赁报备)
房屋出租前,运营主体应向区住建部门报备,并纳入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集体租赁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统一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试行)》(佛建管〔2018〕119号)的规定,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
第十三条(管理服务制度规范)
运营主体应在出租管理范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管理服务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承租人信息登记机制。
第十四条(运营主体和承租人责任义务)
房屋租赁运营主体、承租人应按广东省、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现行规定履行各自责任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出租房屋,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
本办法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的程序及方式应符合省、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行规定。
第十六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申报的审查要点
部门 | 审查要点 |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 |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审查项目房屋是否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和计划,项目规模是否符合要求,房屋改造前后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要求,租赁协议、改造方案是否合理等事项。 |
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纳入旧村改造范围,房屋是否属于历史建筑、是否具有合法产权或是否具有土地使用证等事项。 |
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审查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
一、文件起草的目的
2017年8月,佛山市被确定为全国13个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下称“集体租赁住房”)试点城市之一。为稳慎有序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市***于2018年底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佛府办〔2018〕51号)。为了保证上述文件各项规定能够顺利落地,便于各区操作执行,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局制定四份配套指导文件,分别是《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土地供应办法》)、《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审批与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审批办法》)、《佛山市关于推进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配建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村级工业园实施意见》)、《佛山市城中村存量房源规模化租赁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城中村办法》)。
二、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土地供应办法》有利于规范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行为和项目预审认定工作。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佛山市开始探索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建立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但存在不符合规划、私下交易等问题影响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在允许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政策背景下,集体土地供应市场亟待规范。《土地供应办法》对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的相关程序进行明确与细化,有利于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为我市顺利开展集体租赁住房的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审批办法》有利于规范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审批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配合《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集体租赁住房规则,充分考虑佛山市已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实际,保证试点政策的衔接性,《审批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规范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审批环节的有关程序、明确已入市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与审批程序,严格把关项目整体转让行为以及完善土地和房屋权属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三)《村级工业园实施意见》有利于规范村级工业园改造配建租赁住房的行为,推动我市职住平衡发展。
我市提出以村级工业园改造为重要抓手探索乡村振兴之路,并研究制定了佛山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村级工业园实施意见》配合我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有利于规范村级工业园改造配建租赁住房的行为,推动我市职住平衡发展,满足村级工业园区内大量企业职工的居住需求。
(四)《城中村办法》有利于规范城中村存量房源规模化租赁行为,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城中村出租屋占我市登记在册出租屋的80%,在提供低成本租赁住房的同时,也普遍存在“两违”现象和消防安全等问题。《城中村办法》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存量房屋实施统一改造达到消防、安全等验收条件后用于住房租赁的行为,有利于规范城中村存量房屋规模化租赁管理和改善城中村居住环境。
三、文件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关于《土地供应办法》。
1.明确前期准备,规范市场准入。
《土地供应办法》对新建集体租赁住房的供应条件进行了规定,并对项目预审认定及用地交易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
2.建立审核机制,明晰审批程序。
《土地供应办法》对符合规划的项目和涉及调规的项目制定了不同的审核程序。对于符合规划的项目,对项目预审认定、交易申请实行并联审核,以简化审批程序。对涉及规划调整的项目,按照“预审认定-调规-申请交易”的审核程序,保证项目合法合规地开展。
3.规范交易程序,强化***引导。
根据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事项,由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招拍挂等公开交易程序。按照《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规定市、区、镇公有资产公司参与的项目,可采取协议交易方式进行供地交易。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拟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协议交易的操作性流程。
(二)关于《审批办法》。
1.规范已入市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管理。
《审批办法》明确了在《办法》正式实施前(不含实施当日),已入市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须具备的条件,明确要求该土地使用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并补充针对这一类集体建设用地申请预审认定时需要提交的特殊性材料,完善了有关申请审批管理工作。
2.进一步明确公共、商业设施配套要求和建设标准。
《审批办法》明确集体租赁住房优先在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区域布局。在符合控规的前提下,依据宗地规划条件约定,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出租,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集体租赁住房须按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规范建设。
3.明确集体租赁住房项目从报建到验收的审批机制以及项目整体转让的审批流程。
《审批办法》规定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报建审批与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与备案等,须按照市、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明确新建集体租赁住房确需转让时应经区人民***严格审批通过后方可转让。
4.完善集体租赁住房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
《审批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等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指导性规定;同时,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按项目整体核发,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按幢核发,明晰证书上需要载明的内容。
(三)关于《村级工业园实施意见》。
1. 明确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两种类型。
《村级工业园实施意见》提出两类配建集体租赁住房:一是依据产业用地配建规范,以园区为单位允许集中建设兼容不超过20%的计容建筑面积和7%的用地面积;二是允许临近园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居住用地的条件下,通过协议方式供应给改造实施主体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2.确定项目申请条件、开发时序、预审认定流程。
《村级工业园实施意见》明确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村级工业园,需已申请纳入2018-2020年佛山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项目,且连片改造面积不低于100亩,并要求在现状建筑物拆除完毕后,方能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立项报建手续;并结合各区实际梳理了配建项目预审认定的有关流程。
3.明确租赁申请和监管有关要求。
《村级工业园实施意见》要求配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要求进行租赁申请,纳入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管理。要求运营主体制定租赁入住条件和租金优惠制度,优先面向园区内企业或职工出租。最后明确配建集体租赁住房也可享受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相关政策优惠。
(四)关于《城中村办法》。
1.明确城中村存量房屋统一改造的建设要求。
《城中村办法》规定城中村房屋改造应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有关规范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以确保房屋改造符合安全质量、消防等标准。
2.明晰项目申报流程与审批要点。
《城中村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流程和审查要点做出规定,要求项目申报批准后应上报市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备案。
3.规范城中村存量房源规模化租赁管理。
《城中村办法》规定,城中村租赁住房项目改造应按有关规定报建或申报;工程完工后,运营主体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与备案;房屋出租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租赁申请,并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备案;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租赁住房运营应有规范的管理等。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
2.《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7〕100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 建房〔2017〕153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63号);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8.《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2011年2月1日实施);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
11.《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12.《广东省人民***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248号);
13.《广东省人民***关于印发〈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函〔2017〕121号);
14.《广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7〕7号);
15.《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100号);
16.《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佛府办〔2018〕51号);
17.《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44号);
18.《佛山市开展全国租赁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7〕440号);
19.《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规范佛山市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工作的指导意见》(佛府办函〔2017〕484号);
20.《**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办公室 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佛发〔2018〕14号);
21.《佛山市人民***关于印发佛山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8〕1号);
22.《佛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佛府办〔2018〕27号)。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3日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