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镇江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镇工商注〔2010〕35号

各直属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全市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全力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结合镇发[2010]4号第四条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登记管辖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分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
(一)字号名称
1、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使用字号名称。
(1)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字号名称的,在申请登记的辖区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
(2)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字号名称的,其名称原则上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的名称。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再冠大中城市的行政区划,对原有冠市级行政区划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仍可继续使用。
(3)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分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进行初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工商所(分局)可以刻制编号的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专用章。
(4)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核准,应分别情况处理:
①申请使用字号名称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须按照名称管辖的权限,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在新软件开发使用之前,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受市局的委托,通过远程方式在市局名称库中操作,核准冠辖市区名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但名称核准以在本行政区划不重名为准,对于查重范围有相同或近似名称,而在本行政区划范围不重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报领导审批核准。凡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设立登记(含变更登记)时,必须录入名称核准号。
②申请使用字号名称,但申请人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登记机关不得强制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凡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登记机关登记时必须先查询本地名称库,方可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设立登记(含变更登记)后,有关名称的信息应回填到名称库,以保证名称库中名称信息资料的准确、及时、有效。
(5)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对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加盟或连锁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因其字号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应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受理、核准。
(6)个体工商户的著名字号名称可以转让,但必须在受让方申请设立登记的同时,转让方申请注销登记或名称变更。
2、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不申请使用字号名称,无字号名称的,本登记事项不登记。在计算机的登记界面上,“字号名称”项统一用“****”表示。
(二)组成形式、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①组成形式是指个体工商户分为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两种。个体工商户申请个人经营的,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个体工商户申请家庭经营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②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申请人的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但要将主要经营者放在首位。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变更经营者时,不得办理变更登记,应申请重新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但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
计算机登记界面相应的“组成形式”项统一用“√”表示。
③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现在的详细住址。经营者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应填报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迁移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迁移经营场所的,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程序参照企业迁移办理。
三、经营范围核定原则
经营范围是指依法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核准的原则为:一是申请人申请的是一般经营项目,且经营范围用语表述清楚,按申请人的申请直接核准;二是申请人申请的是许可经营项目,按申请人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上所表述的核准;三是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用语表述不清或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核准。
四、特殊登记事项的要求
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可能会涉及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的,登记机关可按照《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号)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五、登记表格的规范要求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提交相应文件材料。
六、登记程序的规范要求
(一)、工商所(分局)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二)、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工商所(分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除当场受理并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外,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