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 〔2008〕 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8〕23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渝价〔2008〕132号)精神,为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煤炭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炭基金是市***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确保电煤供应,调节煤炭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合理发展,逐步理顺煤电价格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征收的专项调节基金,它针对性强,调控力度大,有利于提高***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对煤炭行业健康发展作用重大。市***明确煤炭基金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体现了市***对全市地税系统和地税干部的充分信任,做好煤炭基金的征收工作是地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各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实人员力量,按照市***《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炭基金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把征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应严格执行煤炭基金征缴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保证煤炭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因工作失职、***、***、***,造成煤炭基金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广泛开展宣传。煤炭基金征收难度大,为争取缴费人主动配合缴费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各局要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征收煤炭基金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让缴费人知晓征收煤炭基金有关政策和申报征缴的方法步骤。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区县局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煤炭基金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对实施方案的意见,让党委***更多地了解煤炭基金征收工作动态,争取党委***的关心和支持。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内要加强稽查、征管、计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外要加强与物价、发改委、经委、国土房管、财政、金融、公安、国税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到信息交换和共享,形成部门合力,保证征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做好即征即退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即征即退的煤炭基金,包括:缴费单位(人)为生产洗精煤、焦炭而外购的原煤,在外购环节已缴纳的煤炭基金;缴费单位(人)销售给本市火力发电厂的原煤应缴纳的煤炭基金。即征即退采取填报《综合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经审核后直接冲抵的方式。缴费单位(人)填报《综合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煤炭基金时,需即征即退煤炭基金的,还应分别填报《销售电煤清单》(见附件2)或《洗精煤、焦炭外购原煤清单》(见附件3)。各区县局应按《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8〕132号)的规定,认真辅导缴费单位(人)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销售电煤清单》和《洗精煤、焦碳外购原煤清单》,并结合缴费单位(人)的有关资料,做好《综合纳税申报表》、《销售电煤清单》和《洗精煤、焦碳外购原煤清单》的对比、审核工作;对已抵扣煤炭基金的购、销货*****,还应作注销登记,避免重复使用。
五、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各区县局计统部门向当地财政局领取“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和“重庆市财政性资金收入退还书”。
六、各区县局计统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2003〕]149号)的相关规定,加强“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和“重庆市财政性资金收入退还书”的管理,健全票证领、用、存、缴销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登记帐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保管,规范票证填写,加强票证核查,确保票款安全,并按照现行会计核算报表制度,做好相关统计和金库对帐工作。报表的电子数据于次月1日前上传市局(见附件4),上传地址为:FTP://162.20.1.13/计统处/会统目录下。
七、做好3月份应缴煤炭基金追缴工作。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8〕23号)规定煤炭基金从今年3月1日起征收,各区县局在征收当期应纳煤炭基金时,要对3月的应纳额进行追缴。
以上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综合纳税申报表
2.销售电煤清单
3.洗精煤、焦炭外购原煤清单
4.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综合征收情况及分品目统计月报表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一
综 合 纳 税 申 报 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顺序号 | 纳税人名称(公章) | 联系电话 | |||||||||||||||
税 种 | 税 目 (品目) | 纳税项目 | 税款所 属时期 | 计税依据 (金额或数量) | 税 率 | 当期应纳税额 | 应减免税 | 应纳税额 | 已纳税额 | 延期缴纳税额 | 累计欠税 余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7-8 | 10 | 11 | 12 | ||||||
合 计 | ――― | ||||||||||||||||
纳 税 人 申 明 | 授 权 人 申 明 | 代 理 人 申 明 | |||||||||||||||
本纳税申报表是按照国家税法和税收规定填报的,我确信是真实的、合法的。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以上税款请从 帐号划拨。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财务主管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我单位(公司)现授权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其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任何与申报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与此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合同号码: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本纳税申报表是按照国家税法和税收规定填报的,我确信是真实的、合法的。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 接收人 | 审核日期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
审核记录 |
附件二
销 售 电 煤 清 单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
售煤日期 | 购煤单位 | 原煤 吨位 | 原煤 单价 | 原煤金额 | *****号码 | 应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 备 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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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地税机关接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仅适用于将生产的原煤直接供应本市火力发电厂的缴费单位(人)。
附件三
洗精煤、焦炭外购原煤清单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
购煤日期 | 售煤单位 | 原煤 吨位 | 原煤 单价 | 原煤金额 | *****号码 | 应抵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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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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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地税机关接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仅适用于将外购的原煤深加工为洗精煤、焦炭的缴费单位(人)。
附件四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综合征收情况及分品目统计月报表 | |||
表 号:YB24 | |||
编报机关: | 2008年03 | 单 位:万元 | |
序号 | 项 目 | 当 月 | 累 计 |
1 | 一、申报情况 | × | × |
2 | 1、应纳税额 | ||
3 | 2、应抵扣额 | ||
4 | 3、欠缴额 | ||
5 | 二、入库情况 | × | × |
6 | 1、收入小计 | ||
7 | 其中:市级 | ||
8 | 区县级 | ||
9 | 1)原煤 | ||
10 | 2)洗精煤 | ||
11 | 3)焦碳 | ||
12 | 4)滞纳金 | ||
13 | 2、销售量(吨)小计 | ||
14 | 1)原煤(吨) | ||
15 | 2)洗精煤(吨) | ||
16 | 3)焦碳(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