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的通知

榕地税发〔2005〕11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下发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04]24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会计票证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5〕119号)精神,经市局7月25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市商业银行全面推广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电子缴税的联网银行

(一)实行电子实时缴税

根据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通知,纳入税库行联网系统电子实时缴税的商业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等12家银行及其营业机构网点。

(二)实行银税划缴

根据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通知,纳入税库行联网系统银税划缴的商业银行暂定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等4家银行及其营业机构网点。

(三)实行“银税通”刷卡缴税

根据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中国银联福州公司通知,个人持有“银联”标志的所有银行卡均可通过税库行联网系统用“银税通”刷卡方式缴税。

今后其他银行需加入上述电子缴税办法的,经测试可行后由市局陆续通知基层局和纳税人。

二、电子缴税的使用范围

凡在地税机关申请了电子缴税业务,在已开通电子缴税联网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签订电子缴税协议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办理的税(费)款缴纳业务均属于电子缴税范围。其中:

电子实时缴税,主要适用于在联网银行开户的固定企业纳税人;

银税划缴,主要适用于在联网银行开户的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银税通”刷卡缴税,主要适用于临时用银联卡刷卡实时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如*****工本费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缴纳、窗口****缴税等)。

三、电子缴税的操作规程

(一)电子实时缴税

1.申请电子实时缴税。需办理电子实时缴税的固定企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领取《××地税局电子缴税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2)、《电子缴税协议书》(一式2份,见附件4),如实填报并盖好公章后,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办税服务中心(厅)工作人员审核后在征管系统“申报征收――纳税申报――电子缴税处理――电子缴税登记”模块录入纳税人实行电子缴税的申报方式、电子缴税类型、启用时间、催缴电话以及开户户名、银行名称、划缴账号、币种等,确认后,在《电子缴税申报表》盖章后一联存入征管档案,一联退回纳税人留存,一联给纳税人连同《电子缴税协议书》到自主选定的联网商业银行办理签订手续。

2.申报征收。纳税人申***缴纳各项税(费)时,办税服务中心(厅)工作人员只要在征管系统“申报征收”模块输入申报税(费)款信息,确认“提交数据”,显示“是否立即提示划缴情况”,确定后,如纳税人帐户上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划缴税款。

税库行联网系统实时将应纳税费信息通过国库到纳税人指定的银行划缴税(费)款,并将划缴信息马上回写到征管系统;如划缴不成功,可立即提示纳税人。

3.领取“电子缴税凭证”。划缴银行划缴税(费)款成功后,纳税人即可到其开户银行领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经办员私章,以下简称“电子缴税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各项税(费)的会计凭证。

4.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因异地经营等原因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应持“电子缴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属的办税服务中心(厅)申请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办税服务中心(厅)工作人员应将“电子缴税凭证”与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电子缴税的销号码和划缴税款数额等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同时收回“电子缴税凭证”附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存根联后备查。

(二)银税划缴

1.申请银税划缴。需办理银税划缴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填报《银税一体划缴地方税费款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业主签名或盖章后,由办税服务中心(厅)工作人员在征管系统“申报征收――纳税申报――电子缴税处理――电子缴税登记”模块录入纳税人实行银税划缴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在《银税一体划缴地方税费款申请审批表》审核盖章后一联存入征管档案,两联退回纳税人。

2.申报征收。采用该申报缴税方式后,纳税人只要每月在法定的缴税期限前,在所指定的划缴银行的帐户上存足可动用金额不低于当期应纳税费款的存款,银行划缴成功的,视同申报;否则视同未申报,纳税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如跨月未存足应纳税费款造成无法将应纳税费款划缴入库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银行划缴成功后,税库行联网系统每天定时将划缴信息通过国库回写到征管系统。

3.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实行银税划缴的,划缴银行在划缴其税款成功后,不开具“电子缴税凭证”,但是划缴银行应在业主个人的储蓄存折上打印划缴税款情况的记录或在储蓄卡上进行电子记录,纳税人持储蓄卡查询其被划缴税款情况时,划缴银行应提供相应的对账单。

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在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成功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在一个年度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开具内容包括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地方税费;办税服务中心(厅)工作人员应核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电子缴税号,按实际已缴纳税款金额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索取人应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存根联备注栏中作签收手续。

(三)“银税通”刷卡缴税

1.刷卡实时缴税。需临时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如缴纳*****工本费、窗口****缴税等),可持银联卡在办税服务中心(厅)刷卡即可完税。

(1)办税服务中心(厅)工作人员按照所受理的业务进入相应的申报征收模块申报纳税,计算出纳税人应纳的税费总额,并确认“银税通缴税”,由纳税人在****上输入密码进行刷卡,成功后,纳税人在打印出的《“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上签名,视同缴税成功。

(2)《“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上的银联系统参考号将自动回写到征管信息系统,确认后即可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3)《“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一联交纳税人作为划缴税款的回执联,一联附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存根联后一并存档。

(4)若刷卡不成功(如余额不足、无效卡等),则应取消该纳税人的申报业务,使用其他缴税方式。

(5)银联公司划缴成功后,税务机关通过税库行联网系统每天定时将信息传给国库,划缴成功信息通过国库回写到征管系统,基层局应将每天的划缴信息与国库、银联公司进行对帐,发现错误,及时处理。市地税局将与银联公司通过专线进行实时连接,互通刷卡信息。

2.划缴错误处理

(1)前台开票人员若发现通过“银税通”划缴税款金额错误,在国库未回写划缴信息前(即在未开出“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前),则通过****发送该笔错误税款的撤销交易命令,并打印《“银税通”税款缴纳撤销凭证单》。

(2)对银联信息比对不相符的,可根据国库发送的“信息匹配错误数据”文件,逐笔找出错误,如银联空号信息时,发送“查复银联空号更正”(c)文件,通知国库办理更正。

(四)关于税收会计核算处理

1.实行电子缴税后,《纳税人入库清单》(A4横式纸)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入库原始凭证。《纳税人入库清单》由入库对帐单位在每天对帐无误后,由省局征管系统中自行打印,与国库部门提供的并有其签章的“( )银行电子缴税 级预算收入划缴清单”核对审核后,按序号附在其后,按会计凭证要求加具封面,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归档保管。

计财部门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请各基层局根据工作流程变化情况相应调剂配备一定的人员和设备来承担,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实行电子缴税后(含银税划缴和“银税通”划缴),每一笔税费均通过国库划缴、入库,因此不再实行开具“税收通用(汇总专用)缴款书”办理入库的办法。

(五)关于电子缴税的国库资金划缴方式

实行电子缴税后,其国库资金的划缴均由各商业银行的主办银行及银联公司将电子缴税的资金统一划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库,福州中心支库收妥资金后自动进行清分并发往所辖县支库。

四、加强电子缴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关于纳税人账号、名称变更的处理

对实行电子实时缴税、银税划缴的纳税人,其开户银行、账号或纳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开户银行提供的有效证明,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办理缴税账户变更手续,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纳税人的缴税账户信息,确保征管基础数据的准确和划缴的成功。

(二)关于“电子缴税凭证”的管理

1.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会计票证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5〕119号)精神:“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一式二联,其中一联为商业银行的付款凭证;一联商业银行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私章后作为纳税人缴纳税(费)的会计凭证送纳税人”,电子缴税凭证不能视同纳税人的完税凭证,不列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

2.如纳税人遗失“电子缴税凭证”的,一般在一年内必须向县(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补开凭证申请,注明已经遗失的该份“电子缴税凭证”的电子缴税号内容和情况,经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指定人员核对电子缴税号和划缴税款数额情况无误且确认未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后,签发《××地税局补开电子缴税凭证通知书》(见附件3)并加盖县(区)地税局公章后,开户银行方能补开“电子缴税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补副本”字样。

未经地税机关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不得重复开具“电子缴税凭证”。

(三)关于“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管理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应按照省、市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地税机关已经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被纳税人遗失的,地税机关一律不得再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因纳税人出国、外出经营等需要完税证明的,只能开具“纳税证明”。

(四)关于过渡期“税收通用缴款书”后4联的处理

试点单位应在推行电子缴税后,对推行税库行联网第二阶段(即过渡期)使用六联式“税收通用缴款书”划缴税款时留存的第三、四、五、六联,按照有关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上报市局计财处审批后进行核销。

(五)关于未实行电子缴税的处理

对在未纳入税库行联网电子缴税的商业银行中开立缴税帐户、缴纳现金的纳税人,以及所有手工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汇总专用)缴款书”,其税款缴纳、缴款书的开具(6联式)、会统处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税款仍划往国库经收处。

(六)关于原银税划缴户的处理

实行税库行联网的银税划缴方式缴税后,原银税一体划缴的纳税户所持有的银行卡均继续有效,不必重新申请认定和更换,市局已将其统一转为税库行联网的银税划缴方式。对尚未实行银税划缴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辅导其尽快实行,在联网的银行范围内自愿选择,建立划缴关系,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七)关于税款退库

推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后,纳税人多缴税款需办理退库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八)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处理

由于各基层局委托代征户尚未纳入省局征管系统管理,无法与国库联网划缴税款,因此委托代征的税费款解缴,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九)关于新设立纳税人的申请

对实施电子缴税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报税种登记时即可申请办理电子实时缴税或银税划缴手续。

(十)关于“银税通”管理

1、税库行联网的“银税通”刷卡缴税系统由市局与国库、银联公司专线联网,接口软件由市局维护。

2、各基层局如需使用“银税通”刷卡缴税(费)的,前台所需的密码键盘、磁条阅读器由各基层局向银联公司承租,由银联公司负责使用培训、耗材提供、维护管理等工作,具体事项与银联公司签订《福州市“银税通”银行卡缴税业务协议书》和《福州市“银税通”终端设备服务协议》(见附件5)等协议,明确职责和费用,并向市局报备。

(十一)关于电子缴税收费问题

实行电子缴税(含实时电子缴税、银税划缴和“银税通”刷卡缴税),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十二)关于征收台帐的打印

实行电子缴税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半年(或年)打印《纳税人申报征收台帐》(A4纸),由经手人员签字后,作为征管档案资料进行归集管理;对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在税款清缴后,即可打印《纳税人申报征收台帐》(A4纸),由经手人员签字后,直接纳入征管档案进行归档。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的推行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较多,涉及的面较广,改革的力度较大,因此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更新观念、做好宣传是成功推行使用该办法的关键,各基层局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主动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相关的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为此市局专门成立了推广使用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跃年

副组长:张德平

成 员:黄 键、李勇明、陈灿銮、王友锋、林根平、

谢少辉、李 丹

办公室:林 平 陈 武 李芳英

日常工作由市局征管处牵头,做好组织协调,相互配合,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其中征管部门负责电子缴税办法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计财部门负责电子缴税办法税收会统核算工作以及税收票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管理工作,纳税人入库清单的打印,与国库的配合、联系等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协调地税部门与国库、银行、银联等部门之间的数据核对、网络畅通、技术保障、跟踪工作和相关费用的结算;法规部门负责对有关涉税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基层征收部门负责纳税人的咨询,申请资料的审核录入,向国库传递纳税人的征收信息,征收数据的对帐,“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的开具及管理,****具的管理及使用费的结算等;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的宣传,所管征纳税人的税款入库、欠税情况的跟踪,纳税人申报征收台帐的打印、归档;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各基层局也要迅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树立全局观念,强调整体性,发挥协作力,强化职能作用,保证这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六、做好前期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前期资料核对、采集工作是顺利推广电子缴税办法的基础环节,是实现税款划缴成功的保证,也是避免因多缴、少缴应纳税款引起涉税争议的关键,各基层局对这项工作要有足够的重视,因此要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电子缴税的户数及资料

要认真受理、落实实行电子实时缴税的纳税人的户数、银税划缴双定纳税人的户数及其经营情况,对征管系统中其指定缴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税种、税性、级次、定额核定情况等基础资料的整理、核对和修改工作,检查其是否存在假停业、假注销和有否欠税,并健全、规范其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

(二)全面检查、清理征管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

在推行电子实时缴税前,各基层局(特别是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第二步的八县市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垃圾数据进行辨别跟踪,彻底清理,防止形成虚假数据,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对因管理脱节,违规操作导致的纳税户“状态”不正常的现象,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责任到人,确保数据的完整有效。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主要要注意以下几项的信息数据:

1.有无税性、级次、金额错误,有无用外币账户作为指定缴税账户;

2.因停业、注销户没有审批通过等原因造成的“虚假应征税款”,在推广前必须进行全面清理;

3.对已落实的欠税数要进一步与征管系统数据核实;

4.对系统中存在的停业户已经复业,但“状态”还是“停业状态”的,必须及时进行修订;

5.对符合直接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尚未采集录入减免税基础数据的,必须由基层所录入减免税信息,按规定权限先审批后确认;

6.对税务登记模块中的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和税基管理模块中的定额管理、社保税基、减免税管理、*****管理的各项指标都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非空指标要补全,对错误的数据要进行纠正,对不必要的税种要进行删除,以确保录入的各项指标准确、完整和规范;

7.对原银税划缴户中的未划缴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清理,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宣告税务登记证失效的,其所欠的税款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对余额不足的要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缴;对对应账户不存在的,要尽快核实修订或通知纳税人从“银税通”实时划缴,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全面清理规范地方***、部门委托代征的费、金

推行电子缴税后,所有应征的税、费、金一律通过国库进行划缴、对帐,使用统一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为今后网上申报奠定基础,因此各基层局对目前当地***、部门委托代征的费、金要进行全面清理,与当地财政、国库联系,实行费、金入国库办法(应提供入国库的对应科目、代码,如市局已将残疾人保障金8704、市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840500纳入国库管理),报市局计财处同意后实行,保证电子缴税的统一性。否则所代征的费、金要单独申报、开票、对帐,不方便纳税人,不利提高地税机关工作效率。

七、抓好宣传辅导,积极稳步推行

推广使用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是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税务、国库、银行、银联实时缴税的办法,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应向纳税人积极宣传税库行联网业务,着重宣传改革的目的是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环节,解决办税排队现象,提高办税效率,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不同的纳税人可适用不同的电子缴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审核把关。

(二)实行电子实时缴税的,要辅导纳税人与联网银行签订《电子缴税协议书》,填报《电子缴税申请表》。

(三)做好电子实时缴税的宣传、辅导工作和向纳税人告知工作,告知纳税人:

1.实行电子实时缴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的税费款实施实时划缴,如帐户上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完税(划缴税款)。

2.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划缴成功后,纳税人只要到受托的缴税银行索取“电子缴税凭证”即可。

3.“电子缴税凭证”可作为纳税人缴纳税费的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因异地经营、出境等原因需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银行电子缴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中心(厅)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4.如划缴不成功的,纳税人可查询是否帐户对应关系不符或资金余额不足,及时修正或补足资金,否则逾期造成欠税,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如有改变指定的缴税银行或账户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前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如实行现金缴税的(即原征管软件中无银行帐号信息)或在未联网银行开户的,必须到办税中心(厅)开具6联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按原办法缴纳,不得随意再使用银行帐户缴款或涂改、加盖银行帐户,否则会造成税款缴纳不成功而延误缴纳期限。

(四)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栏、触摸屏等宣传工具和当地的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发放宣传材料和辅导相结合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深入宣传推广使用电子缴税的目的、意义、方式和步骤,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市局将在《福州日报》上公告电子缴税办法(见附件6),并统一印制宣传材料发放各基层局。

(五)电子缴税办法在方便纳税人,降低税务机关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对税务干部的知识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基层局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税务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各基层局应认真组织负责征管、信息、计财、征收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六)时间安排:“电子缴税”软件开发、测试已基本完成,现根据以上要求我局将稳步在全市推行,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7月份,在直属分局进行试点,各基层局做好前期宣传发动、填报资料、数据清理、录入工作;市局与国库、银联公司、各相关商业银行进行联系,对业务需求、接口软件进行修订;银税划缴实现与国库联网。

第二阶段:8月份,市局与国库、银联公司、各相关商业银行进行数据联网测试;与银联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和设备服务协议,办税中心(厅)安装银联****具;实现“银税通”缴税;召开推广动员部署大会;8月25日后市局对各单位实行电子实时缴税前期录入信息进行比对,不符或有疑义的发送给各单位修订。

第三阶段:9月份,全市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电子缴税办法。

推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后,原试点过程中的缴税办法、流程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协调解决、推动发展,确保顺利运行。

附件:

1、《关于下发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04]249号)

2、《××地税局电子缴税申请表》

3、《××地税局补开电子缴税凭证通知书》

4、《电子缴税协议书》

5、《福州市“银税通”银行卡缴税业务协议书》和《福州市“银税通”终端设备服务协议》(参考件)

6、《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的通告》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地方税 电子 办法 通知

抄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8月10日

打字:郑宁宁 校对:征管处陈武


附件2:

××地税局电子缴税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电脑编码

3501

划缴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

划缴税款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主管地税机关

一、本单位自愿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各项地方税(费)款。

二、本单位同意并授权开户银行根据国库转发的本单位应纳各项税(费)款及滞纳金、罚款等电子信息从上述指定的缴税账户中划缴。

三、本单位如有改变上述指定的缴税银行或账户的,保证在纳税申报期前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本单位保证在应纳税(费)款限缴期限内,上述指定的缴税账户中可动用存款余额足以缴纳税(费)款。若因存款余额不足、改变指定的缴税银行或账户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等本单位原因造成划缴税(费)款失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五、本单位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公章):

填写日期:二○○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纳税人符合《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从200 年 月 日起实行电子缴税办法缴纳各项地方税(费)款。

经办人:

主管地税机关(公章)

二○○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地税局、商业银行各存一份。

2、划缴税(费)款成功后,纳税人即可到其上述开户银行领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经办员私章),作为纳税人缴纳各项税(费)的会计凭证。

附件3

××地税局补开电子缴税凭证通知书

编号: [200 ] 号

申请开具单位

电脑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缴税号

填发日期

划缴日期

销号号

税种税目

入库金额

合计

大写

经纳税人申请,并与地税征管系统中电子缴税号和划缴税款数额核对无误且尚未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同意该纳税人补开上述“电子缴税凭证”,请开户银行予以开具,并在凭证上注明“补副本”字样。

经办: 审批:

××县(区)地税局(公章)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开户银行,一份留存(附纳税人申请报告)。

附件4:

××地税

电子缴税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加快税款资金安全周转,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协议事项

甲方自行选择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委托乙方凭国库转发的由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产生应纳税款的电子信息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税(费)款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自愿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等,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国库转发的甲方应纳税(费)款及滞纳金、罚款等电子信息从本协议书中所指定的缴税账户中划缴。

(二)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的事项如下: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电脑编码:350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三)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书,并持乙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缴税(费)款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四)甲方保证在税(费)款限缴期内,其缴税账户的可动用存款余额足以缴纳税(费)款。若因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造成划缴失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缴税账户的可动用存款余额不足缴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时,应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批缴纳。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在收到国库转发的划缴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等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直接从本协议书所指定的缴税账户划缴应纳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缴税(费)款的,乙方应承当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国库转发的时间超过营业时间或其他方面的正当理由。

(二)因甲方缴税账户有误等原因造成不能划缴税款的,乙方应于收到国库转发的扣款信息当天以电子信息的方式直接反馈给国库。

(三)乙方严格按照国库转发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若因国库转发的电子缴税账户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划缴税(费)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成功划缴税(费)款后,打印《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甲方到乙方领取,作为甲方的缴纳税款的凭证。

(五)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实行电子缴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需缴纳滞纳金、罚款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甲方向乙方办理缴税账户变更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六、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福州市“银税通”银行卡缴税业务协议书

(参考件)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为保障银行卡受理终端机具服务质量,提高银行卡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共同推动福建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和“数字福州”建设,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推广使用“银税通”缴税系统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有关名词定义

1.本协议内银行卡指各发卡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分为“信用卡”、“借记卡”。本协议内“信用卡”、“借记卡”限指各发卡金融机构发行的符合联网联合规范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2.“联网终端设备”指已在乙方登记注册并设置于甲方单位能受理所有入网发卡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交易的销售点终端;

3.“联网交易”指通过联网终端,经由乙方转接的、以各发卡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银行卡为支付方式的各类交易;

4.“银税通”缴税指福州市地税局、中国银联福州分公司和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联合推行的使用银行卡MIS终端设备刷卡的缴税系统,其银联系统与地税征管系统实时相连,每个地税终端配备密码键盘和磁条卡阅读器,纳税人可持任何一张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通过在地税终端进行刷卡纳税,并经由银联公司转接完成该纳税缴入国库的系统。

“银税通”缴税包括纳税人向福州市地税系统缴纳的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纳税人向福州市地税系统缴纳的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遵守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银行卡法规和管理办法,接受已方的指导、检查;

2.提供必要的联网设备交易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联网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

3.在其联网终端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摆放由乙方统一制作的联网通用标识;

4.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乙方举办的银行卡受理操作培训;

5.协助乙方对异常交易和交易***进行查证,并按要求提供有纳税人签名的“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

6.甲方的单位名称、营业地址等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7.做好有关银行卡划账缴税的纳税人投诉的有关工作,配合执行乙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8.应及时将通过“银税通”终端设备划缴税款的有关信息进行对帐,以保证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帐务一致;

9.同意将通过终端机具上发生的正确的交易资金清算到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处。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遵守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银行卡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制定的《福建省银行卡联网通用业务自律公约》和有关规定;

2.确保“福建省银行卡交换系统”正常运行;

3.为甲方提供信息交换的传输途径,并对所通过的电子信息记录存档两年以上。

4.为甲方提供终端联网交易的清算服务,及时将通过银行卡结算的税款直接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处;

5.及时根据“税库行联网系统”转发的差错单据进行差错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甲方;

6.配合甲方做好与“银税通”银行卡划账缴税有关的客户投诉。

7.根据本合同附件《福州市“银税通”缴税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及时填制和传递有关资料,保证银行卡划缴税款正常运行。

8.应帮助甲方处理税款错误划缴的撤销或退库工作。

9.应保证税款安全、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四条 银行卡联网终端受理过程

甲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方可接受该银行卡在联网终端上使用,并必须按联网终端反馈的信息提示操作。

1. 信用卡的受理过程:

1.1 验卡。持卡纳税人出示的信用卡及相关有效证件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信用卡应印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信用卡特征;持卡纳税人出示的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内;

1.2 如持卡纳税人使用彩照卡时,本人身份(性别、相貌等)应与彩照卡上的相关内容相符;

1.3 核对卡号。刷卡显示及“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打印的银行卡卡号应与银行卡卡面卡号一致;

1.4 核对签名。持卡纳税人在“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上预留的签名相同;

1.5 核对纳税金额。“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上的交税金额应与纳税人实际应纳税款相符;

1.5 信用卡其他受理条件根据各发卡银行具体要求执行。

2.借记卡的受理过程:

2.1 持卡纳税人必须以联机交易且输入密码的方式取得授权的凭证;

2.2 持卡纳税人出示的借记卡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

2.3 核对卡号。刷卡显示及“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打印的银行卡卡号应与银行卡卡面卡号一致;

2.4 核对签名。持卡纳税人在“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上的签名应与借记卡上预留的签名相同;

2.5 核对纳税金额。“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上的交税金额应与纳税人实际应纳税款相符。

3.甲方不得接受以下的银行卡:

3.1 对于有防伪标志的银行卡,其防伪标志有损或模糊不清。

3.2 乙方或发卡银行向甲方指示为止付的银行卡。

4.甲方不得以刷卡方式向持卡纳税人支付现金。

第五条 交易单据的认定和处理

1.有效的交易单据

交易单据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协议方视之为“有效交易单据”;

1.1 甲方在联网终端上使用银行卡做交易,必须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中国银联“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交易后的“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由甲方和持卡人各留存一份。甲方须将存根联自交易日起至少保留24个月。

1.2 “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上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涂改。

1.3 “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必须有持卡纳税人签名。

2. 无效“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的处理

对于甲方提交的不符合上述“有效交易单据”条件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暂延支付交易款项,并有权追讨已支付的款项。

3. 查询

协议中的任一方在收到他方查询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

第六条 帐务处理、交易手续费率

1.每日交易完成后(以银联的结帐时点为准),由乙方根据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有关业务处理流程,于清算日次日将各项数据和交易资金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处。在此期间发生的差错,应由甲、乙双方密切配合进行相应的处理。

2.甲方如对联网业务帐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提出,或填写投诉单提交乙方,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向甲方答复。

3. 甲、乙双方均不向持卡人收取任何手续费,若因政策变动,经双方协商后执行;双方协商不成,则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银行卡没收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授权甲方没收有关银行卡,由于没收银行卡而产生的***由乙方负责:

1.银行卡在联网终端设备上进行交易时,该联网终端显示为应没收的银行卡。

2.乙方及乙方联网单位向甲方指示必须没收的有关银行卡;

3.银行卡一经没收,甲方及经办人员必须当持卡人面立即将其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处理。

4.经发卡行确认的没收卡,乙方负责落实对甲方经办人员的适当奖励。

第八条 ***解决

1.甲、乙双方发生纠份,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根据协议的规定协商解决。

2.甲方与持卡人在税务处理或纳税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应由甲方与持卡人直接解决;如对银行卡交易有争议、投诉或其它***,乙方配合甲方处理上述事宜,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九条 保密条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持卡人卡号、纳税信息或其它私人信息资料,以及关于联网业务的信息资料,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终止协议

1.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调整等客观不可抗力因素,由一方提出修订或调整合同的,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反映,双方友好协商重新修订或终止合同;另一方未在15日内做出反映的,视同默许;如不同意,则按照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执行。

2.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负责将所有已划缴的税款缴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处。双方交易数据保留两年。

3.协议终止时应将宣传品上所有乙方的标志清除。

4.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损害的,另一方可单方终止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经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联网终端的维护、管理及培训工作可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专业化服务公司有偿进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补充。若有***,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协议期届满,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公章) (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表:

福州市“银税通”银行卡划账缴税业务注册登记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终端台数

单位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财务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网点负责人情况

网点电话

终端情况

(乙方填写)

机具所有权方:乙方

特约商户编号:

终端编号: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征收机关填写后盖章确认。银联公司与征收机关各留一份。

税务部门签署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签署

(公章 ) (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日期: 日期:

编号:____________

福州市“银税通”终端设备服务协议

(参考件)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为保障银行卡受理终端机具服务质量,提高银行卡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共同推动福建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和“数字福州”建设,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推广使用“银税通”缴税系统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银税通”缴税指福州市地税局、中国银联福州分公司和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联合推行的使用银行卡MIS终端设备刷卡的缴税系统,其银联系统与地税征管系统实时相连,每个地税终端配备密码键盘和磁条卡阅读器,纳税人可持任何一张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通过在地税终端进行刷卡纳税,并经由银联公司转接完成该纳税缴入国库的系统。“银税通”缴税包括纳税人向福州市地税系统缴纳的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第二条 “银税通”设备服务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甲方有偿提供“银税通”终端设备的银行卡专业化服务。银行卡专业化服务是指按照《福建省银行卡联网联合服务规范》等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包括“银税通”设备(目前仅为磁条卡阅读器和密码键盘,下文所指的“银税通”设备也仅指磁条卡阅读器和密码键盘)及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维护与更新、商户的回访、经办员培训、张贴标识、业务咨询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 设备的价值

乙方为甲方有偿配置 新** (品牌)“银税通”设备( )套(每套包括密码键盘NL-822 LVD壹个、单价800元和磁条卡阅读器NL-2800R壹个、单价350元,图样及产品性能规格见附件),每套价值人民币11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 __元。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协议期内,甲方可持续获得保持着良好工作状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机具的使用权。

2、在协议期内,甲方可持续享受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专业化服务。

3、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受理终端机具使用补偿费和机具维护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4、甲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乙方提供的“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广告标贴、标志等材料。

5、甲方应妥善保管“银税通”设备。如发生非正常损坏(指人为损坏,不含不可抗力)其修理费由甲方负担,若设备损坏无法修理或设备丢失应按照第三条规定的价值折价赔偿〔设备按照3年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按照余值赔偿〕。

6、甲方应适时提供装机环境,如必要的电源插孔等。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上述“银税通”终端设备,应已加入福建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网络,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要求,并应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认证。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品质保证的专业化服务。

乙方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服务热线:96309),应在三小时内响应甲方关于机具维修、业务咨询、经办员培训及其他业务服务,做到365天全天候即时响应甲方的服务需求。

3、在协议期内,乙方负责“银税通”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

4、为保证“银税通”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乙方应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时限内对“银税通”终端设备除简单故障现场排除外,还应采取更换终端的方式进行维护,即对无法修复的终端设备,给予及时调换。

5、乙方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应甲方要求或银行卡工作需要对甲方经办员进行培训,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在对甲方回访时做好经办员的现场培训工作,强化经办员关于银行卡知识、相关操作、规范受卡、维护等常识的培训,提高税务相关经办人员受理银行卡的业务与操作能力。

6、乙方每月定期向甲方反馈维护情况。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主动向甲方反映情况,根据甲方的要求,采取应对措施。

7、乙方应帮助甲方处理税款错误划缴的撤销或退库工作。

第六条 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1、甲方按照每套/端“银税通”终端设备每月人民币壹佰元(100.00元/月)向乙方支付费用。该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①“银税通”终端设备使用折旧;

②“银税通”设备维护等专业化服务费用;

③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所需的“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等耗材及正常损耗件;

④“银税通”设备维修时需更换零配件的工料费;

⑤使用银联网络的服务费用和专项接入费;

⑥“银税通”培训及宣传费用;

⑦提供监控运行交易相关信息及对帐;

⑧96309电话银行的24小时服务。

2、在协议期内,乙方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在每月初5日前向甲方结清前一个月的上述相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的有关要求开展银行卡专业化服务,甲方可适当扣减当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

2、若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专业化服务费,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应另支付实际应付费用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3、本协议仅针对以上设备标准和服务标准,若甲方还有设备的升级、服务领域的拓宽或设备增加等需求,原则上由乙方来受理,费用另议。

4、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调整等客观不可抗力因素,由一方提出修订或调整合同的,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反映,双方友好协商重新修订或终止合同;另一方未在15日内做出反映的,视同默许。

5、合同终止时,甲方应结清费用,乙方收回“银税通”设备及剩余的“银税通税款缴纳凭证”等。

6、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协议期届满,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甲方: 乙方: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公章) (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甲方帐号: 乙方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一、产品资料

1. 密码键盘NL-822 LVD

1.)参考图

2.)产品性能规格

键体

采用手感好的导电橡胶键体、双色注塑键帽,字符清晰

键数

14键

键质

套色ABS

液晶

点阵LCD (122 * 32)

语音

两段语音

加密

DES加密算法

通讯

串口

外观

配有各银行认可的保密罩

尺寸

160×100×85mm

指示灯

LED指示(红绿灯)


2. 磁条卡阅读器NL-2800R

1.)参考图

2.)产品性能规格

手动拉卡速度

10cm/s-150cm/s

记录标准

自动识别IBM、ISO等标准

记录密度

自动识别75BPI和210BPI

通讯协议

9600BPI 8位无校验,一个起始位,一个停止位

外壳

塑料外壳

工作环境

温度0-50’C,湿度10-90%RH

尺寸

17cm×4cm×4cm

重量

250g


附件6: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库行

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的通告

全市纳税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提高办税效率,推进我市“数字福州”信息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下发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04]2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市商业银行全面推广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请纳税人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一、实行电子缴税的联网银行及适用对象

我市推行的“电子缴税”主要有以下3种方式,适用于不同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报税务机关核准:

缴税方式

适用对象

联网银行

电子实时缴税

在联网银行开户的企业纳税人

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兴业、交通、光大、招商、中信、民生、商业、农村信用联社

等12家联网商业银行及其营业机构网点

银税划缴

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工商、农业、中国、兴业等联网银行

“银税通”

刷卡缴税

临时用银联卡刷卡缴税的纳税人(工本费缴纳、窗口开票缴税)

带“银联”标志的所有银行卡

二、电子缴税的申请及缴税

(一)电子实时缴税

申请:凡在我市地税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企业纳税人需办理电子实时缴税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领取《××地税局电子缴税申报表》(一式3份)、《电子缴税协议书》(一式2份),如实填报并盖好公章后,交办税服务中心(厅)工作人员,经审核盖章后一联存入征管档案,一联退回纳税人留存,一联随同纳税人到自主选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协议书》签订手续。

缴税:纳税人申***缴纳各项税(费)时,如纳税人指定的划缴帐户上有足够的资金,税务机关即可自动划缴税款。

索取凭证:纳税人申报划缴税(费)款成功后,即可到其指定的划缴银行领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经办员私章),作为纳税人缴纳各项税(费)的会计凭证。电子缴税凭证不能视同纳税人的完税凭证。

(二)银税划缴

申请:需办理银税划缴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填报《银税一体划缴地方税费款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业主签名或盖章后,经办税服务中心(厅)审核盖章后,一联存入征管档案,两联退回纳税人。

缴税:纳税人只要每月在法定的缴税期限前,在所指定的划缴银行的帐户上存足可动用金额不低于当期应纳税费款的存款,银行划缴成功的,视同申报;否则视同未申报,本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如跨月未存足应纳税费款造成无法将应纳税费款划缴入库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银税通”刷卡缴税

缴税:需临时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如缴纳*****工本费、窗口****缴税等),可持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在办税服务中心(厅)刷卡即可完税。

三、电子缴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关于纳税人账号、名称变更的处理

对实行电子实时缴税、银税划缴的纳税人,其开户银行、账号或纳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银行提供的有效证明,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办理缴税账户变更手续,重新确定电子缴税划缴关系账户。

(二)关于纳税人丢失电子缴税凭证的处理

如纳税人遗失“电子缴税凭证”的,必须在1个年度内向县(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补开凭证申请,注明已经遗失的该份“电子缴税凭证”的电子缴税号内容和情况,经县(区)地税机关核对电子缴税号和划缴税款数额情况无误且未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后,签发《××地税局补开电子缴税凭证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后,开户银行凭《通知书》方能补开“电子缴税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补副本”字样。

(三)如果纳税人因异地经营或出境等原因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处理

纳税人因异地经营等原因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实行电子实时缴税的,应持“电子缴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属的办税服务中心(厅)申请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同时收回“电子缴税凭证”留存备查。

实行银税划缴的,在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成功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在一个年度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四)关于电子缴税收费问题

实行电子缴税(含实时电子缴税、银税划缴和“银税通”刷卡缴税),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五)关于税款退库

推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办法后,纳税人多缴税款需办理退库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六)关于原银税划缴户的处理

实行税库行联网的银税划缴方式缴税后,原银税一体划缴的纳税户所持有的银行卡均继续有效,不必重新申请认定和更换,税务机关已将其统一转为税库行联网的银税划缴方式。

四、实行电子缴税须知

(一)实行电子实时缴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税费款实施实时划缴,如帐户上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完税(划缴税款)。

(二)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划缴成功后,纳税人只要到受托的划缴银行索取“电子缴税凭证”即可。

(三)“电子缴税凭证”可作为纳税人缴纳税费的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因异地经营、出境等原因需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银行电子缴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中心(厅)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四)如划缴不成功的,纳税人可查询是否帐户对应关系不符或资金余额不足,及时修正或补足资金,否则逾期造成欠税,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如有改变指定的缴税银行或账户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前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如实行现金缴税的(即原征管软件中无银行帐号信息)或在未联网银行开户的,必须到办税中心(厅)开具6联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按原办法缴纳,不得随意再使用银行帐户缴款或涂改、加盖银行帐户,否则会造成税款缴纳不成功而延误缴纳期限造成欠税。

(七)申请电子实时缴税的企业纳税人应于8月2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中心(厅)办理申请确认手续。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纳税服务和宣传工作,纳税人如有不明事项,请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中心(厅)咨询,或拨打福州市地税局咨询热线:12366-2,83340024。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十日

来源:福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