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废旧物资税务风险(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风险)

1. 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现在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按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面上注明的税额作为抵扣的金额。

2. 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

一、不管废品是如何产生的,废品收入必须纳税。

二、废品的产生原因: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修复的残次品; 企业商品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库存过期变质形成废品; 商品已经使用过的不可再利用的包装物; 其他。三、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废品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货物,所以应该缴纳增值税,由于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所以应该作“其他业务收入”。四、账务处理: 废品统计入库时 借:原材料-废品 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或借生产成本(红字) 2.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本文相关法律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风险报告

5到20个工作日之后自动解除。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税务预警,也称税务风险预警,这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而采取的一项征管措施。税务机关设置了很多指标,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数据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内部税收预警,并辅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方法,对企业进行监管。

4. 废旧物资行业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当然有,回收企业纳税人收购废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征退优惠政策,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 废旧物资行业涉税政策及风险点梳理

1、按照最新的规定,如果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的企业,计算应交增值税采用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1.03*2%。

2、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非固定资产)其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3、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非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含税售价/1.03*3%。您题目说的采用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规定,已经作废了。特此回答!

6. 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风险 水电与进销不匹配

对于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取得普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企业可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加工生产企业,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收购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

例如,某企业是以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废钢和铁屑,主要经营范围是钢材生产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等业务,原材料废钢和铁屑的购进主要以自己收购为主。2005年12月份,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入废钢和铁屑5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1800元,普通*****开具的金额为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运输支付运费100万元,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万元,那么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该企业自己直接收购原材料废钢,取得普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购进的废钢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那么,2005年应纳增值税=3800×17%-100×7%=646-7=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该企业2005年度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钢,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那么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900×10%-100×7%=646-90-7=549(万元)。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纳增值税90万元。

第三种方案:该企业作为总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收购废旧物资时支付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价格,开具普通*****(金额900+20+100=1020万元)给加工生产企业,因此,该企业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1020×10%=646-102=544(万元)。第三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缴增值税5万元,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收购废旧物资时还可以取得进销差价,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而易见,在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通过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购废旧物资比自己直接收购废旧物资税负要轻,而自己单独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则不仅税负更轻,还能获取额外收益,一举两得

7.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风险

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税收优惠: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3、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4、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  

5、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