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芜地税〔2009〕39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局各科室:

为全力服务我市推进“四大战略”进程,实现“五大优势”的发展目标,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既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认识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支持服务业经济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本着真心支持服务业发展、用心促进服务业发展、倾心帮助服务业发展的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税收政策,强化纳税服务,为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着力提升传统服务业,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增强区域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全面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科技信息服务业发展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信息服务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支持物流服务业发展

8.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支持广告业发展

9.从事***业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0.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支持农业服务业发展

1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如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为农业、林业、牧业提供生产服务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提供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培训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金融、保险服务业发展

14.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15.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免征3年营业税。

16.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

17.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

19.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煤)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0.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支持老、幼养育服务业发展

2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2.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3.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支持其他各类服务业发展

24.对个人从事服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6.对符合非营利条件的服务性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

27.延续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对安置残疾人的“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