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8]3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税效能,展现地税形象,推进现代化分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地税系统各类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统一规范,服务优良。
第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的名称实行规范统一,均按照隶属关系统一称为××市(县、市)地税局××分局(局)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标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统一制作。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办税服务厅建设,强化办税服务厅管理,增加办税服务设施投入,推动办税服务厅信息化进程,不断扩充完善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税服务人员)原则上需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一级以上计算机证书,熟练操作税收征管软件,熟悉会统及征管业务知识。鼓励办税服务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窗口设置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受理和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一)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二)纳税(费)申报、税(费)款征收相关事宜;
(三)*****管理和*****服务等相关事宜;
(四)税收咨询、宣传,涉税投诉、举报;
(五)税收资料发放和承办告知事项;
(六)税务行政许可和涉税行政审批事宜;
(七)征管基础资料的审核、整理、传递、归档;
(八)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整合窗口功能,建立“一窗多能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各级地税局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凡***规定和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涉税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一律进入地税窗口。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衔接、资料传递、信息反馈与共享制度。依托网络支撑,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与地税机关的业务衔接,一窗多能,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不断提升窗口涉税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落实“四个一”服务。坚持“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办税事项原则上均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防止纳税人多头多部门往返办税;规范“一窗式”管理,纳税人同类办税事项在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强化“一户式”储存,统一报送、采集、录入、存储和共享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防止重复向纳税人收集涉税信息资料;推行“一票式”征收,减少纳税成本。
第十二条 落实“3456”服务要求。推进“三时服务”,即准时服务、限时服务和延时服务;落实“四办要求”,即符合政策的坚决办、手续齐全的立即办、涉及各方的协调办、后续办理的预约办;坚持“五零标准”,即征纳沟通零距离、执法流程零障碍、服务质量零差错、规定之外零收费、服务行为零投诉;实行“六项制度”,即首问负责制、承诺服务制、AB岗工作制、办事公开制、领导接访制、意见反馈制。
第十三条 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办税服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或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程序、方式、格式、时间。
第十四条 落实办税公开制度。办税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办税程序、工作纪律、岗位职责与工作人员等。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场所,公开《全省地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要因地制宜制作宣传标牌或公示栏,公开各项办税流程及示意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办税服务承诺内容和收费标准、依据等。
第十五条 实行业务骨干值班制度。实行业务骨干值班制度,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的税干到办税服务厅值班,负责解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提高咨询受理质量;负责协调解决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高办税水平。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领导抽查制度。实行行政领导抽查制度,办税服务厅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办税服务厅,检查大厅办税效率、服务水平和工作秩序,加强督促指导,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服务质量评审制度。因地制宜开展“办税服务大家评”活动,适当增添设施,由纳税人对窗口人员办税效率和服务态度等进行即时投票,明确制度,落实奖惩,充分调动一线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限时办结。办税服务厅服务承诺内容主要包括:
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和验证换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手续。停、复业登记应在10个工作日内、注销税务登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受理纳税申报在5分钟内办理完毕。税(费)征收在5分钟内受理缴纳、开具完税(费)凭证。
*****领购在15分钟内完成票钟信息核定、数据录入和打印工作,发售*****领购簿。审核发售单本*****时限为5分钟。
涉税申报审批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传递手续。
各类税务咨询事项,应当场答复。不属于本人经办业务的,应即告知办理部门、电话、联系人。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职能窗口人员的职责,以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市、县、区主要办税服务厅应实行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