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 2018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正式挂牌,名单详见附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县区级税务机构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县区级税务机构名称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新机构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税务机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新税务机构承继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调整对照表
原县区级税务机构名称 | 新县区级税务机构名称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潍坊综合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综合保税区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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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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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国家税务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潍坊市奎文国家税务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奎文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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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潍城区国家税务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潍城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区税务局 |
潍坊市坊子区国家税务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坊子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坊子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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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寒亭区国家税务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寒亭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寒亭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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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国家税务局 青州市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青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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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国家税务局 诸城市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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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国家税务局 寿光市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 |
安丘市国家税务局 安丘市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局 |
昌邑市国家税务局 昌邑市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昌邑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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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国家税务局 高密市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高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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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国家税务局 临朐县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临朐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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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国家税务局 昌乐县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昌乐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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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县区级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县区级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五、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县区级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县区级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县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八、《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