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称“试点”)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以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业(产品)纳入试点范围:
(一)试点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执行)
1.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
2.牲畜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1);
3.禽类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2);
4.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3);
5.蔬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1);
6.豆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392);
7.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
8.米、面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1);
9.速冻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2);
10.其他方便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9);
11.肉、禽类罐头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51);
1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2);
13.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9);
14.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99);
15.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3);
16.精制茶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530);
17.棉纺纱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11);
18.麻织造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32);
19.缫丝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41);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0);
21.木质家具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110);
22.木竹浆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211);
23.中药饮片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2730);
24.中成药生产(国标行业代码C2740);
25.正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10);
26.快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20)。
(二)试点产品
1.干青花椒生产;
2.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
3.瓜子生产;
4.猪小肠加工。
二、核定扣除方法及扣除标准
(一)投入产出法
对“乳制品制造”等7个行业(产品)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扣除标准详见《采用投入产出法试点的行业(产品)扣除标准》(附件1)。具体包括:
1.乳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4);
2.棉纺纱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11);
3.缫丝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41);
4.中药饮片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2730);
5.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
6.瓜子生产;
7.猪小肠加工。
(二)成本法
对“植物油加工”等26个行业(产品)采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耗用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并以上年实际耗用,作为本年度农产品耗用率。调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填报《成本法核定扣除企业实际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调整表》(附件5)。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行业(产品)具体包括:
1.植物油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3);
2.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
3.牲畜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1);
4.禽类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2);
5.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3);
6.蔬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1);
7.豆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392);
8.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
9.米、面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1);
10.速冻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2);
11.其他方便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9);
12.肉、禽类罐头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51);
13.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2);
14.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9);
15.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99);
16.酒的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1);
17.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3);
18.精制茶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530);
19.麻织造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32);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0);
21.木质家具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110);
22.木竹浆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211);
23.中成药生产(国标行业代码C2740);
24.正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10);
25.快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20);
26.干青花椒生产。
(三)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当年内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四)兼营业务处理
1.除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应将不同核定扣除办法涉及的业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定。
2.试点纳税人适用不同扣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扣除标准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标准。
3.本公告所称分别核算,是指对原材料耗用、库存商品、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收入等相关科目均分别核算。
三、纳税人从事已纳入全国或全市统一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产品)以外的农产品加工业务,企业自愿申请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的,由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以下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一)申请。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但未纳入全国或全市统一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产品)以外的纳税人,企业自愿申请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3);
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
3.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
4.成本归集方法及相关情况说明;
5.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以及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试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由区(县)税务机关组织召开评定会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料上报市税务局。
(三)审定。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由市税务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市税务局下达的核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市税务局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附件1《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五、按本公告规定新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表》(附件6)。若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期转出情况表》(附件7)。对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六、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要求,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 ( 2012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 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 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采用投入产出法试点的行业(产品)扣除标准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
5.成本法核定扣除企业实际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调整表
6.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表
7.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期转出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
采用投入产出法试点的行业(产品)扣除标准
一、乳制品
(一)扣除标准
产品类别 | 产品规格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0.1吨以下/每吨) | 生鲜奶 | 0.0335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0.1~0.2吨/每吨) | 生鲜奶 | 暂无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0.2~0.3吨/每吨) | 生鲜奶 | 0.2051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0.3~0.4吨/每吨) | 生鲜奶 | 0.3042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0.4~0.5吨/每吨) | 生鲜奶 | 0.3836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0.5~0.6吨/每吨) | 生鲜奶 | 0.6223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0.6~0.7吨/每吨) | 生鲜奶 | 0.6581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0.7~0.8吨/每吨) | 生鲜奶 | 0.7577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0.8~0.9吨/每吨) | 生鲜奶 | 0.8495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0.9~1.0吨/每吨) | 生鲜奶 | 0.9324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1.0~1.1吨/每吨) | 生鲜奶 | 1.0200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1.1~1.2吨/每吨) | 生鲜奶 | 1.1598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1.2~1.3吨/每吨) | 生鲜奶 | 1.2285 |
液体乳(牛乳) | 原乳添加量(1.3~1.4吨/每吨) | 生鲜奶 | 0.9777 |
乳粉(牛乳粉) | 全脂乳粉 | 生鲜奶 | 7.6833 |
(二)液体乳核定扣除标准说明:
1.产品规格是按照产品原乳添加量(包括奶粉)进行分类。
2.企业实际计算当期原乳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1)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产品销售数量 × QUOTE QUOTE
(2)当期原乳可抵扣耗用数量 = 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
其中,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建议采用会计辅助科目进行数量核算,对应奶粉结转的销售成本,核算结转奶粉数量。
(3)当期原乳可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原乳可抵扣耗用数量 × QUOTE QUOTE 原乳平均购买单价 × QUOTE QUOTE 扣除率÷ QUOTE QUOTE ( 1 + 扣除率)
3.对于巴氏***菌乳及超高温灭菌乳,采用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及扣除方法进行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棉纺纱加工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粗梳(普梳)棉纱 | 皮棉 | 1.14 |
精梳棉纱 | 皮棉(二级) | 1.4 |
精梳棉纱 | 皮棉(一级) | 1.13 |
胚布 | 皮棉 | 1.15 |
备注:籽棉折算皮棉的比例为2.7吨:1吨
三、缫丝加工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生丝 | 干茧 | 3.3 |
备注:鲜茧折算干茧的比例为2.7吨:1吨
四、中药饮片加工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中药饮片(动物类) | 动物类中药材 | 1.08 |
中药饮片(根及根茎类) | 根及根茎类中药材 | 1.13 |
中药饮片(果核类) | 果核类中药材 | 1.09 |
中药饮片(花类) | 花类中药材 | 1.10 |
中药饮片(皮脂类) | 皮脂类中药材 | 1.14 |
中药饮片(全草类) | 全草类中药材 | 1.12 |
中药饮片(藤类) | 藤类中药材 | 1.10 |
中药饮片(叶类) | 叶类中药材 | 1.11 |
中药饮片(其他类) | 其他类中药材 | 1.10 |
五、骨制品(骨粒、骨粉)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牛骨粒 | 鲜牛骨 | 1.64 |
猪骨粉 | 鲜猪骨 | 1.55 |
六、瓜子生产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生瓜子 | 葵花籽 | 1.149 |
熟瓜子 | 葵花籽 | 1.109 |
七、猪小肠加工
产品 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备注 |
肠衣 | 猪小肠 | 3.16根/把 | 利用猪小肠同时生产肠衣及肝素钠的企业,适用此标准 |
肝素纳 | 猪小肠 | 891.34根/亿单位 | |
肠衣 | 猪小肠 | 6.9根/把 | 仅生产肠衣的企业,适用此标准 |
肝素纳 | 猪小肠 | 792.9根/亿单位 | 仅生产肝素钠的企业,适用此标准 |
注明:猪小肠计量单位为“把”,肠衣计量单位为“100米/把”, 肝素钠计量单位为“亿单位”。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区(县)税务局
税务 事 项 通 知 书
税通 〔〕号
(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通知内容: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核定你单位年度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你单位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 |||||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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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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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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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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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定扣除方法 | 投入产出法 |
| 成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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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申报情况 | |||||
投入产出法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数量 | 生产的产成品 | 数量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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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 | 测算期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 | 测算期间生产成本 | 农产品耗用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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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本表填报的数据保证真实、可靠、完整。 声明人(签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备注:1.计量单位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 |||||
2.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申请按“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核定扣除。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扣除方法。 | |||||
3.金额的计量单位为:元; | |||||
4.申请表中“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相关栏次,需要纳税人填报的数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中有关数据填报; | |||||
5.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
附件4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一)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测算表(投入产出法) |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经营地址 | 主管税务机关 | 国标行业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测算数据所属期 | 年月——年月 | |||||||||
产品(服务)名称 | 耗用的外购农产品名称/等级 | 期初农产品数量 | 本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 本期完工产成品数量 | 本期完工产成品耗用农产品数量 | 测算农产品单耗数量 |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 |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 测算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凭票抵扣法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核定扣除法较凭票抵扣法差异额 | 核定扣除法较凭票抵扣法差异率 |
1 | 2 | 3 | 4 | 5=4/3 | 6 | 7 | 8=5×6×7×扣除率/(1+扣除率) | 9=5×6×7×农产品税率 | 10=8-9 | 11=10/9 | ||
纳税人声明: 本表填报的数据保证真实、可靠、完整。 声明人(签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注:1、本表按照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某周期生产的申报产品投入与产出的对应数据填报;2、购进农产品需区分等级;3、不同的产成品产品需逐一测算农产品单耗数量;4、计量单位选择国家标准计量单位;5、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二)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测算表(成本法) | ||||||
单位:元 |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经营地址 | 国标行业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产品(服务)名称 | ||||
测算数据所属期 | 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 | 生产成本 | 测算农产品耗用率 |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 营业利润 | 成本利润率 |
1 | 2 | 3 | 4=2÷3 | 5 | 6 | 7=6÷5 |
纳税人声明: 本表填报的数据保证真实、可靠、完整。 声明人(签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1.本表第4、7栏数据保留小数点后4位,第5位四舍五入; | ||||||
2.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 ||||||
3.“生产(营业)成本”,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企业“产品成本”或“营业成本”的相关费用; | ||||||
4.“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从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 ||||||
5.“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 ||||||
6.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
附件5
成本法核定扣除企业实际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调整表 | |||||||||
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经营地址 | 国标行业 | 主管税务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所属年度 | |||||||
产品(服务)名称 | 已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 实际耗用农产品外购金额 | 生产(营业)成本 | 农产品耗用率 |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 应抵扣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调整金额 | 营业利润 | 成本利润率 |
1 | 2 | 3 | 4 | 5=3÷4 | 6 | 7=6*5*扣除率/(1+扣除率) | 8=7-2 | 9 | 10=9÷6 |
纳税人声明: 本表填报的数据保证真实、可靠、完整。 声明人(签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1.本表第3-10栏数据填报说明: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期实际不满一个年度的,以企业实际纳入核定扣除期起至该年度结束的数据为准; | |||||||||
2.本表第2栏,根据纳税人调整所属年度内,按照核定扣除方法实际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报; | |||||||||
3.本表第3、4、6、9栏数据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 |||||||||
4.本表第5、10栏数据保留小数点后4位,第5位四舍五入。 | |||||||||
5.本表第7栏中的“扣除率”,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如:餐饮企业为6%。 | |||||||||
6.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 |||||||||
7.“生产(营业)成本”,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企业“产品成本”或“营业成本”的相关费用; | |||||||||
8.“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从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 |||||||||
9.“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 |||||||||
10.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
附件6
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税款所属期:单位:元 | |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行业:联系电话: | |
项目 | 需转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期末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 |
|
期末库存半成品进项税额 |
|
期末库存产成品进项税额 |
|
进项税额转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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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 |
本表填报的数据保证真实、可靠、完整。 | |
声明人(签章): | |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
附件7
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
进项税额分期转出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税款所属期:单位:元 | |||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行业:联系电话: | |||
转出计划 | 需转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
XX年XX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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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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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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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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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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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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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 |||
本表填报的数据保证真实、可靠、完整。 | |||
声明人(签章): | |||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注:1.转出计划中所述“×月”为税款所属期; |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9 来源:重庆税务 一、发布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商重庆市财政局,我们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一是《公告》对我市此前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相关文件进行了整合和规范,将前期所有已纳入试点的行业(产品)在本公告中进行汇集,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更容易掌握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公告》对部分前期按产品试点的行业进行了规范,统一更改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的有关行业划分进行确定试点范围,以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更好的掌握纳入试点的行业(产品)范围。如:将“大米加工”改为“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取消“榨菜”产品试点,改为将“蔬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1)”纳入试点范围等。
三是《公告》将部分原使用“投入产出法”扣除的行业(产品),改为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便于部分耗用农产品以及产品种类(品级)多、产品种类不断变化、同时存在兼营“成本法”和“投入产出法”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减轻财务核算难度,及降低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如:从事牲畜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1)的企业,容易兼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3)业务;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企业耗用的农产品和产品种类繁多等。
四是《公告》将原使用“成本法”并按照统一标准扣除的行业(产品),统一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使纳税人的核定扣除标准更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五是《公告》将 “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 (代码C1399)、“方便食品制造”(代码C143)、“肉、禽类罐头制造”(代码C1451)等行业(产品)纳入试点范围,使我市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进一步扩大。
六是《公告》对新纳入试点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初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了当期应转出进项税额申报时的填报方法。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无需按照新纳入试点的规定,对库存农产品以及产成品、半成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七是《公告》对试点纳税人的申报及资料提出明确要求,并对试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表填写方法进行了明确。
八是《公告》明确了我市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每年对已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的时间要求。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 ( 2012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 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 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19号)同时废止。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