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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7-05-14 沈地税发〔2007〕77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保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安全和利益,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安全和利益,提升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负责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为个人所税纳税申报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及相关资料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封闭管理、安全保密、运行顺畅、高效便捷的原则,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信息安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培训。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纳税资料全部清理、移交,移交应履行正式移交手续。
  第六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但可依纳税人申请或司法等依法有权查询部门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提供。
  税务机关宣传报道先进纳税个人典型,应事先征得被宣传报道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受理查询纳税人申报信息。经审查,申请人符合下列查询条件之一的,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可向其提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一)直接上门申报的申报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被税务机关受理后,可凭用户名及密码进行查询。
  税务机关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加密传输等技术措施保证网上数据传输安全,加强对申报人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三)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凭邮政部门出具的挂号函件收据、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四)代理人受纳税人委托代为查询的,须提交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查询协议(合同)、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五)司法等依法有权查询的部门要求查询的,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相关文书、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第八条 提供纳税申报信息以纳税人申报的内容为限。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向申请人提供纳税申报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