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已实施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申报纳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汇总范围

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省外分支机构除外,下同)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汇总方式

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以前文件规定的“按销项税额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等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法[2016]573号)文件规定的“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统一调整为按全部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采用上述方式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附件1)。其他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汇总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三、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购建不动产项目。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