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揭市组通〔2021〕6号

来源:揭阳市***官网http://www.***g.gov.cn/jygxj/gkmlpt/content/0/521/post_521441.html#238

http://www.***g.gov.cn/jyrsj/gkmlpt/content/0/521/post_521027.html#513

各县(市、区)、管委会党(工)委和人民***、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揭各局以上单位:

  《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单位反映。

附件:《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揭阳市委组织部

揭阳市教育局

揭阳市科技局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揭阳市卫生健康局

揭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

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人才(不含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人才包括:

(一)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见本细则第二章);

(二)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见本细则第三章);

(三)在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工作的骨干人才(见本细则第四章);

(四)在我市工作的行业高端人才(见本细则第五章);

(五)经认定的揭阳市高层次人才(见本细则第六章)。

第二章 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领军人才资助

第一节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资助

第四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由市科技局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团队分为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

(一)创新团队指由我市企事业单位(下称“用人单位”)从市外引进,合作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科研团队。

(二)创业团队指不依托我市现有企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落户我市创办企业的团队。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创新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团队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申报时团队成员之间已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方面稳定合作1年以上;

2. 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其中全职成员不少于1名。全职成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合同(人事关系或社保关系调入我市)且每年在岗工作9个月以上,其他成员每年在岗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中带头人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3. 团队申报时引进到我市时间不超过2年;

4. 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一般应为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在技术、应用和产业化等方面有关联性,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数量比例一般不低于50%;

5. 团队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行业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整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项目建设目标明确、技术路线科学合理,并具备产业化基础,预期对我市产业或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带动作用;

6. 团队成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承诺入选后3个月内(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

7. 引进团队的用人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单位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撑条件完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二)申报创业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中应包括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任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拥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2.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其中带头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团队引进后应至少有1名核心成员全职在我市工作;

4.团队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整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5. 团队必须是近两年内首次在我市创业,所创办企业实缴资本200万元以上,且团队成员合计持股(出资额)不低于单位股本(总投资额)50%的科研团队;

6.团队创办的主体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以及持续创新创业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

第七条 分档与资助

(一)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团队研究方向、技术水平、研究成果、产业化能力和市场前景等综合因素,分为A、B、C、D四个档次:

A档:团队整体科研实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主要成员的行业影响力大;项目创新性强、自主知识产权程度高、产业化基础好,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岗位(技术职务)的人数占70%以上,其中带头人及第一、二核心成员为全职成员,引进团队用人单位(创办企业)实力强。

B档:团队整体科研实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成员具有较大的行业影响力;项目创新性较强、自主知识产权程度较高、产业化基础较好。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岗位(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其中带头人和第一核心成员为全职成员。

C档:团队整体科研实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成员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项目自主知识产权清晰、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产业化基础。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岗位(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D档:团队整体科研实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主要成员在相关行业领域中较有代表性;项目自主知识产权清晰、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产业化基础。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岗位(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二)对于获得立项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A档1000万元、B档500万元、C档300万元、D档10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资金总额的50%,中期考核合格后再拨付余款。

第八条申报办理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按年度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评审1次。

申报主体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送至辖区政策兑现窗口受理,经当地科技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专家意见,结合当年可支配经费额度,提出当年度资助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市***审定,经批准同意后下达资助计划。

第九条 资助资金兑现

市财政局根据资助项目计划按程序拨付第一期的资金。项目立项满两周年,由市科技局组织中期考核,并向市财政局反馈中期考核结果,市财政局按程序向中期考核合格的项目拨付第二期资金。

第十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市科技局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节 领军人才资助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资助由市科技局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军人才分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业绩突出,已取得国内先进、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前景较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已连续全职在我市工作2年以上,入选后需继续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3年以上。

(二)申报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已连续全职在我市工作2年以上,入选后需继续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3年以上;

2.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3.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达到先进以上地位。

第十四条 分档与资助

根据申报人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业绩等综合实力分为A、B两个档次。

(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A档:具有卓越的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业绩特别突出,已取得国际先进、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B档:具有优异的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业绩突出,已取得国内先进、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前景较好,对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A档:具有很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具有优异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创办时间不满5年的企业,最近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创办时间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800万元。

B档: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创办时间不满5年的企业,最近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创办时间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400万元。

(三)对于获得立项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照A档每人50万元、B档每人30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资助。

第十五条 申报办理

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市科技局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兑现

立项名单经市***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节 配套资助和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经我市引进并推荐的团队或人才入选国家、省人才计划,由市财政按照国家或省首次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由负责组织推荐省级以上项目的市级归口管理部门落实。如引进团队或人才同时获得国家或省、市两级立项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资助。

第十八条 入选国家、省人才计划的配套资助,从《关于加快人才优先发展推动创新驱动的若干意见》(揭委发〔2017〕12号)出台后算起。

第十九条 已获得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立项的不能再次申报;已获得创新创业团队立项且项目未结题的,不能再申报创新创业团队或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同一年度申报的,只能够享受团队资助。

第二十条 对特别优秀、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的团队和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提请市***确定优惠政策。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

第一节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资助

第二十一条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节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市市、县(市、区)辖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我市各级***投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不包括中央、省驻揭单位和外地单位驻揭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节所称的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我市编制发布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范围,能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职业道德和履行本职工作岗位的能力素质,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国内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二)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四)重点院校(包括“985工程”“211工程”和“双一流”重点院校等)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具有正、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人才分别给予每人25万元、15万元生活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分5年逐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申报办理

(一)编制发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组织、编办、发改、教育、科技、工信、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体、卫健、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领域的发展需求,动态编制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

(二)申报审核。用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送至辖区政策兑现窗口受理。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审定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的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每批次急需紧缺人才名单后,分别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资金发放。每批次急需紧缺人才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发证权限为确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发放相应类别的高层次人才证书。市财政局根据认定名单将资金拨付到市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市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到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2020年8月31日《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出台后引进,且首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才(以缴纳社保当月1日为准),按本细则执行。2017年9月29日《关于加快人才优先发展推动创新驱动的若干意见》出台后至2020年8月30日引进的人才,参照《揭阳市实施引进和使用好中高级人才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揭委电〔2018〕5号)的政策执行。目前正享受相关资助政策的,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市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做好资助工作。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应在用人单位引进之日起(以缴纳社保当月1日起算)2年内申请生活补贴资助,逾期未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急需紧缺人才随迁配偶享受安置政策的,随迁配偶不能享受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技能、业绩特别突出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的限制,按照“一事一议”提请市***批准确定引才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要及时逐级报告,及时终止资助措施:

(一)离职或因岗位调动不在我市工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或业绩上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其他应当停止发放人才补贴资助的情形。

第三十条 申请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生活补贴资助所需的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节 柔性引进人才资助

第三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资助的申报指引、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节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市市、县(市、区)辖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我市各级***投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不包括中央、省驻揭单位和外地单位驻揭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柔性引进人才指以不调动工作关系的方式,按照“***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原则,向聘任单位提供智力服务、技术劳务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本细则第六章规定的B类人才标准以上;

2.全职工作单位不在我市但每年来我市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0天;

3.与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合作协议,通过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指导、联合技术攻关、科技咨询、协同创新等方式来我市短期工作;

4.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引才相关费用,再按本规定申请补贴。同一人才原则上最多可享受3次,对特别优秀、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的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提请市***确定引才待遇。

第三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资助分为差旅费补贴和生活补贴两方面,视其来我市工作的时间长短给予差异性补贴,具体如下:

(一)引进人才达到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A类人才标准的,每年给予最高1万元差旅费补贴,并按照单位实际支出薪酬的80%给予最高15万元生活补贴:

1.当年在我市工作60天以下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差旅费补贴,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当年在我市工作61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差旅费补贴,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引进人才达到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B类人才标准的,每年给予最高5000元差旅费补贴,按照单位实际支出薪酬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生活补贴:

1.当年在我市工作60天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差旅费补贴,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当年在我市工作61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差旅费补贴,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七条 申报办理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送至辖区政策兑现窗口受理。

(二)审核。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区)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审定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各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后,分别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发证权限为确定的柔性引进人才发放相应类别的高层次人才证书。市财政局根据认定名单将资金拨付到市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市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到柔性引进人才单位账户。

第三十八条 如引进人才或用人单位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补贴。

第三十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申报认定所需的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重点企业和骨干人才资助

第一节 重点企业人才专项扶持

第四十条 重点企业人才专项扶持补贴的申报指引、申请受理和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划拨,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重点企业人才专项扶持补贴的企业为在我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到100亿元以上,当年在我市市县级库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二)企业员工中高层次人才(含入选国家和省人才计划的人才、具有正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博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等)的数量达到100人以上。

第四十二条 纳入我市人才专项扶持的重点企业,按照其在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进行奖补,专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人才的引进培养。奖补资金由分享该重点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市县财政部门按分成比例分担,市财政局与县(市、区)按年度统筹进行结算划转。

第四十三条 扶持资金申请拨付

(一)申报审核。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送至辖区政策兑现窗口受理。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部门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奖补名单、奖补资金安排方案,分别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审定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市***审定。

(四)资金发放。由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奖补资金安排方案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十四条 如申报单位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优惠政策或奖补与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资助。

第四十五条 重点企业人才专项扶持补贴奖补的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节 骨干人才奖

第四十六条 骨干人才奖的申报指引、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资格审核、资金发放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采取集中受理方式进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我市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我市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市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工业和软件技术产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商贸业、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农业产业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经市***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其中,属于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

(二)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第四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补。

第四十九条 申报办理

(一)申报审核。用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送至辖区政策兑现窗口受理。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区)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部门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收集的申报材料、骨干人才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奖补名单、奖补资金安排方案,分别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审定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市***审定。奖补名单、奖补资金安排方案经批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发证权限为确定的骨干人才发放高层次人才证书。

(四)资金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奖补资金安排方案将资金拨付到市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市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骨干人才。资金由分享该骨干人才地方财政贡献的市县财政部门按分成比例分担,市财政局与县(市、区)按年度统筹进行结算划转。

第五十条 如奖补与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资助。

第五十一条 骨干人才奖的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章 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

第一节 名师和名师工作室支持

第五十二条 名师、名师工作室的组织申报、评选及考核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名师工作室依托单位是工作室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体。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名师是指在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室、教师发展中心等单位工作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校长(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四条 本节所称的名师工作室是指国家、省、市级名校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和名班主任工作室。

第五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且经市教育局认定的名师,在我市工作期间可分别享受每月1000元、500元的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

第五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名师离开我市或辞职离岗的,特殊津贴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所在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我市辖区内教育机构流动的,经新工作单位重新申报,可继续发放特殊津贴。

第五十七条 市级名校长(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原则上每4年推荐评选一次,由市教育局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申报通知,通过个人自主申报、逐级遴选推荐、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公示等程序选拔确定人选。

第五十八条 当届入选市级名师的人员由市教育局授予“揭阳市名师[名校长(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称号并颁发证书,市级名师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4年,日常管理和任期内考核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第五十九条 市级名师工作室由1名主持人和若干名成员组成,工作室主持人原则上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中进行推荐选拨。工作室主持人每3年推荐评选一次,由市教育局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申报条件,通过本人自主申报、逐级遴选推荐、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公示等方式确定人选。现任国家、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不重复列入市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人选。

第六十条 市级名师工作室管理期为3年,市教育局对工作室一年一考核,形成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根据评价结果安排次年工作室补助经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整改仍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撤销。

第六十一条 市级名师工作室3年期满后进行终结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优秀”的,可直接进入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达到“合格”的可申请进入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主持人再次申报市级名师工作室资格。

第六十二条 对获批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名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建设配套补助;对获批建立的市级名师工作室由市教育局授牌,每年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助,享受期为3年。

第六十三条 工作室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开展活动期间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主持人、成员及外聘专家的课时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场地设备租赁费、教学资源费、业务费等费用支出。

第六十四条 名师特殊津贴、名师工作室建设补助采取集中申报审核的方式执行。由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名师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室依托单位将申报材料送至辖区政策兑现窗口受理,县(市、区)辖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教育局,市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由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审定后在市教育局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节 名中医和名中医传承工作室支持

第六十五条 名中医、名中医传承工作室的组织申报、评选和考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传承工作室依托单位是传承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主体。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名中医是指在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中医荣誉称号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第六十七条 本节所称的名中医传承工作室是指依托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以有丰富、独到的中医药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或中医有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的专家人才领衔,采用开放的模式,吸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传承学习,培养中医人才的平台。

第六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且经市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名中医,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定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在我市工作期间可分别享受每月3000元、1000元的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

第六十九条 国家级、省级名中医离开我市或辞职离岗的,特殊津贴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所在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在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流动的,经新工作单位重新申报,可继续发放津贴。

第七十条 市名中医原则上每5年推荐评选一次,以个人自主申请、逐级遴选推荐、市卫生健康局组织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初步人选后,经市***审定后,以市***名义颁发荣誉证书。市名中医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5年。

第七十一条 入选的市名中医由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元的特殊津贴。

第七十二条 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由1名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组成,工作室负责人在全市名中医中进行推荐选拨,对拥有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名中医,予以优先推荐。工作室成员由依托单位与工作室负责人协商制定选拔办法予以选拔。现任国家、省级名中医传承工作室负责人不重复列入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负责人人选。

第七十三条 对获批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建设配套补助;对获批建立的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由市卫生健康局授牌,每年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助,享受期为3年。

第七十四条 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功能区域建设和条件改善,开展中医药专家研究型继承工作,进行临床资料的整理分析,培养中医临床、科研人才等费用支出。

第七十五条 获批建立的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依托单位应与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签订《揭阳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严格按任务书约定完成工作室的工作任务。

第七十六条 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管理期限为3年,市卫生健康局对传承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及管理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作退出管理处理;期满考核合格的,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重复建设或进入下一周期的名中医传承工作室,不再发放资金补助。

第七十七条 管理周期内,负责人提前与承办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负责人资格,中止发放建设补助经费,并按照与承办单位签订的任务书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 市名中医、名中医传承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制定,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组织落实。

第七十九条 名中医特殊津贴、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补助采取集中申报审核的方式执行。由名中医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室依托单位将申报材料送至辖区政策兑现窗口受理,县(市、区)辖属单位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局,市直单位直接由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市卫生健康局审定后在市卫生健康局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节 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

第八十条 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组织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作室依托单位是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主体。

第八十一条 本节所称首席技师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中,在技能岗位上爱岗敬业、技能精湛、实践经验丰富;在行业技术革新、生产攻关、带徒传技、技能传承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在企业生产技术技能领域具有首席引领地位的优秀高级技能人才。

第八十二条 本节所称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以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机构为主要载体,由技能大师主持日常运行,进行技术攻关、技艺传承、培养技能人才的平台。

第八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技能大师,在我市工作期间可分别享受每月2000元、1000元的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

第八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离开我市或辞职离岗的,特殊津贴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所在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我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流动的,经新工作单位重新申报,可继续发放津贴。

第八十五条 市首席技师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一批不超5人。以个人自主申请、逐级遴选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人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技能人才予以优先推荐。

第八十六条 当届入选的市首席技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揭阳市首席技师”称号并颁发证书,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3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考核办法,由所在单位按年度进行考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期满后自动退出。

第八十七条 首次入选市首席技师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特殊津贴。

第八十八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由入选的市首席技师担任工作室领衔人,以企业(机构)自主申请、逐级遴选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公示等方式确定。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每3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批不超过5个,实施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3年。管理期满可提出有效期延期申请,经考核合格予以保留工作室资格;没有提出有效期延期申请的,工作室自然终止。现任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不重复列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人选。

第八十九条 我市重点发展领域产业的企业(机构)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九十条 申请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首席技师或高技能人才,技能人才比较密集;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3.依托企业或行业组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设有专门用于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技能培训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依托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或职业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不需设立经费;

4.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九十一条 对获批建立的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建设配套补助;对获批建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牌,每年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助,享受期为3年。

第九十二条 工作室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培训基地、工作室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十三条 建设补助只适用于首次建立的工作室,重复建立或申请延期的工作室,不予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停发建设补助并进行清算,收回未支出的财政资金:

1.工作室的依托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2.工作室领衔人因***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3.工作室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4.工作室领衔人不同意继续领办或领衔人在管理期内调出单位(含离职、退休)的,而且依托单位无法在本单位、本行业找到符合条件领衔人的。

5.其他原因导致工作室无法正常运行的。

第九十四条 特殊津贴和工作室建设补助采取集中申报审核的方式执行。由技能大师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室依托单位将申报材料送至辖区政策兑现窗口受理,县(市、区)辖属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第九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主要划分为A类人才、B类人才和C类人才。具体分类详见最新发布的《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

第九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遴选出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各领域优秀人才。

第九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面向已在我市工作、来我市自主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一年以上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人才不作要求)的人才。

第九十九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高层次人才除具备认定标准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一百条 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资格和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或业绩上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或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以上政务处分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认定结果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接受申报,一般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用人单位验证后退回)和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送至辖区政策兑现窗口受理。

(三)主管部门审核。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辖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省驻揭单位由单位审核后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人社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A类和B类人才,以及市直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揭企事业单位C类人才的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属企事业单位C类人才的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A类和B类人才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公示。经审核通过的各类人才在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和用人单位同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A类和B类人才,以及市直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揭企事业单位C类人才的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属企事业单位C类人才的公示。

(六)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的高层次人才分类别分级审批。市人才办负责全市A类人才的认定审批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B类人才,以及市直、中央和省驻揭企事业单位C类人才的认定审批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属C类人才的认定审批工作,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发证。审批通过的各类人才,按全市统一证书、统一名称、统一编号及谁公示谁发证的原则,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揭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次备案人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书,并做好制证发证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相应的配套服务待遇。

第一百零三条 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可按《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再次申请认定。当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申报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经认定通过的,按照新类别享受相应配套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申报渠道报送调整名单,调整出管理名单的人才从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应配套服务。

第一百零五条 原《揭阳市中高级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认定并发证的中高级人才,在本细则实施后,自然过渡为新的分类对象。其中,顶尖人才和一、二类人才过渡为A类人才,三、四类人才过渡为B类人才,五类人才过渡为C类人才。

第一百零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章 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

第一节 配偶安置

第一百零七条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根据人才意愿牵头申请,市、县(市、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并接收。

第一百零八条 本节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其配偶未在我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并且愿意随迁至我市工作的,可申请随迁配偶安置。

第一百零九条 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根据随迁配偶的原就业情况、个人条件及其意愿,以用人单位为主安置,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接收单位做好配合服务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A类、B类人才随迁配偶安置,根据随迁配偶原工作单位性质、本人身份及职务基本对口对等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解决或优先推荐就业。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一)随迁配偶属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按照管理权限,属地组织部门根据其本人专长和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情况,按有关政策及程序办理转任手续。

(二)随迁配偶属事业编制人员且愿意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管理权限,属地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年度用编计划、原工作单位类别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协调安置。

(三)随迁配偶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由属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和个人条件情况安排到合适岗位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C类人才随迁配偶安置,以用人单位为主进行安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随迁配偶愿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我市户籍人员可按照我市户籍人员的同等条件报考。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随迁配偶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岗位,并鼓励其积极参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安置工作的办理

(一)随迁配偶安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揭阳市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申报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单位。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后,向属地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编办及相关部门商定意向接收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安置方案,征得意向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将安置意见及时反馈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

3.考察。意向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调对象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后,并组织拟调对象进行体检。

4.办理入职手续。考察和体检通过的,意向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二)随迁配偶申请安置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揭阳市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申报表》;

2.《揭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类、B类);

3.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任职证明;

4.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随迁配偶原单位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原单位在职在岗相关证明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聘用审核表)或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节 子女教育

第一百一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负责为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教育提供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节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为符合《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的A类、B类、C类人才。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节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适用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第一百一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入我市,均享受与我市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一百一十九条 A类、B类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市教育局结合人才意愿就近从优安排在其居住地市属或县属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申请就读幼儿园的,市教育局视当年学位情况按照当年的分配方式安排。C类人才子女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就便安排在其父母居住地辖区内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第一百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从市外中小学转入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按照与原就读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参照本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才类别的安排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参加我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可享受我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不受缴纳社保、医保以及在我市初中就读年限要求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市教育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申请表》,连同《揭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户口本及实际居住地证明以及其他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提交到属地政策兑现窗口受理。

(二)审核。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统筹安排意见,并通知相关学校落实。

(三)办理。申请人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安排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指定接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报名人数超过可调剂学位数时,将实行摇号派位安排,或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根据人才的类别层次和申请的时间顺序,在周边有空余学位且社会公认度较高的学校(幼儿园)就近就便安排入学。

第一百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或转学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市教育局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节 医疗保障

第一百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做好有关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协调开通就诊“绿色通道”、组织定期健康检查、医疗费用补助结算等服务事项,各定点医院负责制订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服务指南,为人才就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节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为符合《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的A类、B类、C类人才。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保健服务适用于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凭《揭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到属地政策兑现窗口申报、领取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制印的人才医疗保健卡,凭卡可享受以下医疗保障服务:

(一)就诊“绿色通道”服务。确定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为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定点医院,开通高层次人才就诊“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导医咨询和优先预约诊疗、优先检查、优先办理入院等服务。各定点医院制定具有本院特色的人才医疗保健服务流程及措施,畅通预约、挂号、检查、治疗等诊疗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专门接诊室或 VIP 诊室,引导高层次人才就诊。对体弱、行动不便的人才由专人全程导医服务。

(二)定期健康检查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高层次人才年度健康检查服务制度,安排高层次人才定期享受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请医疗保健专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健康指导。其中,“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参照副省级待遇,A类人才参照厅级待遇,B类人才参照当年市管一、二级保健对象待遇,C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A类人才和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揭单位)的B类人才体检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B类人才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医疗报销服务。各定点医院要实施先救治后缴费,A类、B类、C类人才办理入院时可免交住院预付金,出院时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报销结算。A类人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及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参照市直重点保健对象进行实报实销。

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才医疗保健卡使用有效期与《揭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一致。

第一百三十条A类人才医疗费用报销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请。

(二)核定。市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每月23日至25日按规定附申请人材料和报销凭证送市卫生健康局保健科核定。

(三)资金拨付。市卫生健康局审核汇总后每月底送市财政局核拨,市财政局核拨后,市卫生健康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医疗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单位账户,各单位收到医疗补助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申请人本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健康检查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按照属地负责原则承担,A类人才医疗费用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申请人才医疗保健卡和医疗费用补助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市卫生健康局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节 安居保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并定期检查申请人享受人才安居保障政策资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并定期检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节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急需紧缺人才。2017年9月29日《关于加快人才优先发展推动创新驱动的若干意见》出台后至2020年8月30日引进的人才参照《揭阳市实施引进和使用好中高级人才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政策执行。目前正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申请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我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单位不提供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未享受过同类型的安居保障优惠政策。

第一百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同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以层次较高一方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主要包括免租入住人才公寓、领取租房补贴、领取购房补贴、享受房产赠与等四种方式。免租入住人才公寓、领取租房补贴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享受期最长为5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免租入住人才公寓的具体标准如下:

院士级别的顶尖人才可免租入住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保障;A类、B类、C类人才可分别申请免租入住120平方米、100平方米、7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

第一百三十九条 领取租房补贴的条件、具体标准和申请办法如下:

(一)以高层次人才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义在我市范围内租房;

(二)A类、B类、C类人才可分别享受最高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租房补贴;

(三)租房补贴申请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执行,补贴按月份发放。

第一百四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在我市全职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继续留在我市工作的,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义在我市范围内购房的,可申领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院士级别的顶尖人才可享受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A类、B类、C类人才可分别享受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审批后一次性发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引进后在我市全职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A类人才,经市***批准,可获得所住人才公寓所有权,并同时退回工作满5年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应在引进之日(以缴纳社保当月1日起算)起2年内申请安居保障服务,逾期未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属地政策兑现窗口受理。

(二)审核。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辖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及有关证明资料,将审核合格的名单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我市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房产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符合条件人才名单。

(三)公示及登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予以登记造册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

(四)政策兑现。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批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按部门职责做好租房补贴发放、购房补贴发放、人才公寓分配和房产赠与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我市范围内调整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公寓或住房补贴终止手续,并由新用人单位重新进行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离开我市,或不再履行与我市用人单位的工作协议,或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所享受的人才安居保障服务自动终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