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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鲁人职〔1993〕35号
®提示: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人事局(职改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



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 常化的指示精神和人事部的部署要求,我省的专业技术职 务评聘工作自1991年10月即转入了经常化。根据人事部 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现就今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

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规定,开展经常性的评聘 工作,形成制度,年年进行。

二、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仍按省委、省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决定精神和原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1992年10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 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办理。各级人 事(职改)部门主要进行政策宏观指导和做好服务工作。凡 企业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推荐上报到各相应评审委员 会评审任职资格的,各评委会都要积极受理,并坚持标准, 严格评审,保证质量。

三、对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区别不同情 况,实行分类管理:

1.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 照企业的办法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下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确定结构比 例的意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和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务。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报县以上有关人事 (职改)部门审核,并按隶属关系,由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 (单位)汇总报省人事厅备案。增资经费,由本单位自行解 决。

3.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可 按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办法办理。未实行工资总额包 干的,原则上按上一年度上级有关职改主管部门批准的专 业技术岗位数,根据自然减员情况进行正常补缺评聘。如原 批准的岗位数确实偏紧、矛盾较大或因扩编增人、事业发 展、人才成长等因素确需增设一定高、中级岗位的,可在原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下发的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结 构比例内,采取微调措施,由单位提出增设岗位意见,经有 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地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 管部门(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根据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实际需要,有条件的 事业单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可逐步实行评聘分开。评审资格可不受设岗数额限制,主要按标准条件确定。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只作为单位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可择 优聘任。

一在、要严格坚持标准条件,切实保证评审质量。进行经 常化评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坚 持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水平、能动、业绩、任 职年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及相燥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