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 扬住房发﹝2013﹞74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 ( 苏建房管〔2013〕432号)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制度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对于发生了群体性**事件的、前期有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以及存在虚假宣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予以从严把控。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否则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统一使用商品房预售方案格式文本。(见附件一,可在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http://www.fgj.yangzhou.gov.cn “下载中心”栏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http://www.jscin.gov.cn “房地产/资料下载”栏下载)。商品房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如规划、小区配套、销售价格等)发生变更的,必须报房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严格预售商品房退房管理。购房人预订商品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县(市)要切实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办法;市区要严格执行《扬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扬住房发[2010] 1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扬住房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接受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二、加强商品房销(预)售行为监管
(五)加强预售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动态监管机制,对预售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批准的预售方案进行预售,对违反预售方案的行为,企业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该项目合同网签资格。
(六)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出售全部的准售房源,不准分批销售,并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每套准售房屋的价格。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物价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销售现场公布的已售房源信息要与网上备案系统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展示)活动。
(七)强化销售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项目,须选择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所有销售人员(含自行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经扬州市房地产协会培训发放的上岗证,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八)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扬州市商品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