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的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的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莆田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3〕175 号)(下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现就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市局成立“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征管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科),统一领导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征管工作,具体如下:
主任:林金秋
成员:税政一科 林如阳
税政二科 李春华
信技科 戴国棋
征管科 陈 隆
法规科 郑伟钧
纳服科 陈 青
办公室 张 洁
数据分析中心 黄毅敏
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应成立相应机构。
二、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式
逐步推广“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即由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委托辖区内镇(乡、街)***(办事处)代征,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合同。代征人员从镇(乡、街)***(办事处)及其所辖的村(居)委会的正式干部中选择。
纳税人能自行申报的,可以不实行委托代征,由各办税服务厅依法征收。
(二)委托代征范围
1.出租人取得私有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房屋。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管征的。
(三)私房出租租金收入计税依据确定
1.纳税人能够提供真实、有效合同并能如实申报的,按实际合同金额计税;
2.纳税人有以下三种情形的,采取核定办法确定计税依据:
(1)纳税人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协议);
(2)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采取核定征收的,各区(管委会)辖区核定征收标准依据《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管委会)私有房屋租赁租金核定标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9〕77号)执行,仙游县辖区核定征收标准按照《仙游县人民***关于公布仙游县房屋租赁月租金最低指导价格的通知》(仙政文〔2010〕57号)执行。
(四)委托代征的税费种及税费率
根据市***《实施意见》精神,为解决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瓶颈,方便征收,保障税款及时入库,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镇(乡、街)***(办事处)代征营业税及其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营业税=租金收入*1.5%(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市区;5%,县城或镇;1%,非市区、县城或镇);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额*2%;
房产税=租金收入*4%;
个人所得税:
1.能按实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征收;
2.不能按实征收的,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纳税额为零;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含)-5000元的,按不低于1%的税负核定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的,按不低于1.32%的税负核定应纳税额。
(五)私房出租委托代征的申报缴纳期限
按季度征收,季后15日内申报缴纳。
(六)POS代征税款办法
按定率标准代征税款,即按照税务机关维护的代征项目、税(费)种、税(费)率标准,由代征单位输入纳税人信息、计税依据、税款所属时间,查询税费并代征税款。
(七)私房出租租金收入税款缴纳方式
严格遵守“严禁现金收税”的原则,由市局负责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配置工作。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各镇(乡、街)设立****征收点或应用移动****上门征收,所有税款必须由受托代征单位通过****划缴属地***金库。
(八)私房出租租金收入委托代征推进步骤
在巩固现有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征管成效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领导、稳步推进、突出重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原则,做好私有房屋出租“委托代征”工作。即:在市***的统一领导下,先以各县(区、管委会)辖区核心商业圈临街店铺等商业性私有房屋为重点,逐步构建完善的委托代征网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扎实有效的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机制。
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核心商业圈临街店铺私房出租的委托代征工作。同时,应积极争取当地***支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有序地推进委托代征工作。
(九)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税收管理
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管征的,按《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实行委托代征。
(十)*****管理
1.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统一安排,向受托代征单位发放带条形码的《福建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对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的纳税人,需要开具*****的,单张*****限额不高于10000元(不含10000元),由受托代征单位代为开具。主管地税机关应强化*****管理,监督受托代征单位*****领购、保管、开具、使用等情况。
2.对采取自行申报方式征收的纳税人或单张*****开具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纳税人如需开具*****的,由各办税服务厅开具。为方便纳税人,委托代征户前往各办税服务厅开具*****时,只需提供****用《福建地税税费缴纳凭证》。
3.取得带条形码的《福建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后,通过智能手机登录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fjpt-l-tax.gov.cn/)下载“*****查查奖”手机客户端,进行*****登记验证,或直接编辑短信“21#*****代码#*****号码#校验码”发送至12366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为真票的可参加抽奖,最高奖金为10万。
三、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委托代征合同签订和委托代征人员培训
工作期限:2014年2月28日前。
责任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办税服务厅、征管科。
工作要求:
1. 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委托代征合同签订工作,委托代征合同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同时,应做好委托代征单位登记工作。
2. 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配合镇(乡、街)做好代征人员招聘工作,并发放《代征员证》。代征人员招聘必须规定要求,从镇(乡、街)***(办事处)及其所辖的村(居)委会的正式干部中选择,具体人数由镇(乡、街)***(办事处)确定。
3.代征人员培训工作由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各自负责。
4.****、*****开具等培训工作由各单位征管法规股和办税服务厅共同负责,其中城厢区、荔城区由市局办税服务厅配合城厢区局、荔城区局完成。
5.《代征员证》印制工作由市局征管科负责。
(二)****安装调试、*****客户端安装调试及“委托代征”系统模块配置
工作期限:2014年2月28日前。
责任单位: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