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宿人社发〔2022〕2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支撑实体经济,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保障小微企业职工工伤权益,分散小微企业工伤风险,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确定。
(二)宿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经过工商登记的小微企业应当为职工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除外)应当将在本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列入促进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参保范围。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全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具体实施。
二、参保方式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便利服务措施,可以采取线下或者网上申报方式办理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五)小微企业凭营业执照,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的证明资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填写《宿迁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三、参保政策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管理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苏人社规〔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未按本通知及时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补申报和补缴申请。
(八)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职工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职工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宿迁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3、宿迁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2
宿迁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
企业单位代码 | ||
法人代表签字 | ||
企业地址 | ||
(本表涉及的参保人员花名册附后) | ||
用人单位确认内容 | ||
1.本企业已认真阅读《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具体内容,并充分了解应尽的国家社会保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本企业已向参保人员本人告知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承诺申报的所有事项属实,所申报参保人员均为本单位职工,所申报的职工信息、工资基数均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小微企业(签章): 年月日 | ||
单位办理人信息 | 姓名 | |
手机号码 | ||
联系地址 |
【政策解读】《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分散小微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小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我市制定了《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现将文件出台的背景、工作目标、主要措施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国家层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省级层面。省委、省***出台《关于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全覆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等制度,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先富带后富的帮扶机制,让促进共同富裕的有益因子充分激活。”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指导宿迁完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支持宿迁做好小微企业参保扩面工作。”
3、我市小微企业工伤保障现状。目前我市小微企业数量大,用工风险高,急需分担风险、保障企业权益,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二、参保范围及工作目标
宿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经过工商登记的小微企业应当为职工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除外)应当将在本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列入促进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参保范围。
今年年底前,全市小微企业新参保工伤保险人数3万人。
三、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及办理流程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确定。
小微企业凭营业执照及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填写《宿迁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四、主要措施
1、政策培训宣传
6月底前,通过***网站、地方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宿迁工伤预防”微信小程序等途径,全面宣传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引导企业应参尽参。
2、优化社保服务
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畅通线下、线上业务办理渠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小微企业可以到当地的社会经办机构或者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办理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职工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开展工伤预防
将小微企业纳入全市工伤预防项目,深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提高小微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工伤预防意识,掌握预防技巧,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