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中移鼎讯通信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中移鼎讯通信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国税函[2006]232号2006-10-2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北中移鼎迅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营业部改变增值税征收方式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湖北中移鼎迅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增值税实行“分公司及营业部定率预征、省公司统一结算抵扣”的征收方式。即:湖北中移鼎迅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及营业部按当期的销售额,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公司及营业部预征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分公司及营业部预征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湖北中移鼎迅通信有限公司依据其公司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分公司及营业部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湖北中移鼎迅通讯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应分别在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统一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