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17号

®提示:2015年新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66号),请结合引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

  1、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5年。

  2、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20年。

  3、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15年。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条件: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起草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规范、规则或规定1 项以上,并由国家颁布施行。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工作1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企业改制中土地登记代理工作10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5、获得有关地籍管理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6、获得2项有关地籍管理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7、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等方面的论文。

  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记业务专著,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

  二、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人

  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