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 1 号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2%。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 5%,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 6%;存量房、自建房及二手房转让中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 5%,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 6%。
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为 7%。
本公告 2017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20日止。
特此公告。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11 月 10 日
来源:日照市地方税务局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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