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押登记担保范围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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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登记内容的局限性

关于不动产物权的抵押登记,因全国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系统设置差异,登记簿形式和内容有很大区别,缺乏统一标准,致使登记内容不完整。2021年7月22日前,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抵押情况”一栏要求填写固定数额,担保范围除债权本金之外的利息、复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用等费用),均无法在登记簿的申请表中予以明确。

根据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金额高于抵押登记金额的,对于超出抵押登记部分债权,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的争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抵押债权金额以登记为准,为了解决法律规定与制度配套的问题,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适用的不动产登记簿,新的登记簿中将抵押范围列为一项登记事项,解决了上述的问题。但已经按旧式登记簿登记的抵押权,如何认定担保范围,则需要依据当时的法律制度,理解担保范围认定标准的历史沿革。

二、担保范围认定标准的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