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税发[2006]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5]99号)精神,确保通知精神的平稳、有效执行,根据我市实际,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在市局确定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逐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按规定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月核定销售(营业)额在一万元(含)以下的业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可在市局规定的最低行业标准上适当下调,具体由县级局确定,报市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独立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