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义乌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义乌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义人社〔2021〕26号
各镇人民***,各街道办事处,市***各部门:
为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61号)、《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按征地时我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确定,从征地成本中列支。***资金安排的,在批准后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按规定缴入的,在征地报批前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缴费补贴资金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的政策衔接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废止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
三、关于2020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政策衔接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对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总额按筹集缴费补贴当年个体劳动者最低年缴费水平的5倍确定。单位参保的按年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以8%缴费比例部分按年给予补助,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助。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次性筹资”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出资额为办理时上年末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3个月;二是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办理时上年末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未满60周岁的人员统一按60周岁计算),扣除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后的差额。缴费补贴不予继承和退还。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高缴费档次标准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最高档次确定。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3)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指标数确定,并经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关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