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限制是什么,借贷限制是什么意思
一.银行贷款限制有哪些
1.一般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申请银行贷款业务的条件:年龄在18到65周岁的自然人;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贷款用途合法;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在当地的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准备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征信报告;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什么是信贷限额
1.信贷限额-银行按规定可以发放贷款的最高限度。是银行控制信贷量的一种方式。信贷限额控制包括信贷总规模控制又称总量控制和对部分贷款量的控制。货币当局通过限制商业银行或专业银行的信贷需求,以达到控制信贷投放量的目的。信贷限额确定的基本方式是以基期的未偿贷款额加上特定的增长率。信贷限额管理形式在中国,不同时期的信贷限额管理模式是不同的。1985年以来,对于年度贷款限额管理,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增长对信贷资金的需求状况,统一编制信贷计划,控制信贷总量,然后再下达给专业银行。2.全国信贷总规模及专业银行贷款限额是指令性计划,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综合信贷计划,按照“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原则,每年核批给各专业银行贷款额度,由各专业银行总行在核批的借款计划额度内,提出对所属分行分配借款的计划,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3.人民银行总行据此下达贷款通知书,各地人民银行分行依总行贷款通知书确定的额度,按资金需要和用款进度贷给各专业银行分行。4.各专业银行分行必须在上级行批准的贷款额度内使用信贷资金,不得擅自突破。如果专业银行分行短期***发生困难,可先在专业银行系统内横向融通资金,调剂余缺。如仍有困难,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行申请临时借款。但如果需要超过年末贷款计划时,必须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追加贷款额度。对于关系国计民生,需要支持其发展的部门和产业,在编制信贷计划时,应实行信贷倾斜政策,有计划地增加对这些部门的贷款规模。5.对一些特殊的、需要重点扶植的部门和行业,则应在贷款数量及利率上均给予优惠。1986年以来,这一办法逐步完善,对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以存定贷”,并实行季度监控,贷款最高限额按季度核批,分别由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进行监控。6.专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限额管理主要内容是:①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增长速度和技术进步要求,确定国民收入中积累和消费的比例,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7.银行据此编制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将资金具体分配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其中,对重点部门与产业,要实行贷款倾斜政策。②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程序是:先由企业编报贷款计划,然后经银行审批,核定其贷款额度。银行对企业核定流动资金贷款的办法已由“以产定贷”改为“以销定贷”。确定企业先进、合理的计划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b。按计划销售资金率和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计划,确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额和商品周转库存限额,然后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和来源情况,确定计划周转贷款额度;c。8.对于在计划期内由于季节性、临时性原因而引起的超过计划资金占用额或商品周转库存限额的合理资金需要,银行可以发放临时贷款。
三.贷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具体包括哪些??
1.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2.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六条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第七条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八条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3.第九条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4.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查第十条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5.第十一条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二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我行Ⅰ、Ⅱ类代理行,须由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三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四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6.第十二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我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二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7.第十三条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我行交单。第十四条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在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借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我行打包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