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截止到2019年11月18日,现行有效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附件中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名称变更或国税地税合作、信息传递内容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针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的工作实际,通过对原省级国税机构、原省级地税机构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本公告将新机构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附件 | |||||
|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1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1995年4月19日 | 冀地税发[1995]38号 |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 |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 | 
| 2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解释》的通知 | 1995年6月1日 | 冀地税函[1995]85号 | 首段中 | 首段中 | 
| 3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 1996年5月30日 | 冀地税发[1996]41号 |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并尽快制定落实各项征管措施,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并尽快制定落实各项征管措施,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 
|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强、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要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市地税务部门原则上以直接征收或联合征收为宜。 |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强、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要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市税务部门原则上以直接征收或联合征收为宜。 | ||||
| 4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1996年6月28日 | 冀地税函[1996]117号 | 二、接此通知后,各武装**部队驻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武装**部队财务部门接洽,明确代扣代缴责任,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 二、接此通知后,各武装**部队驻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武装**部队财务部门接洽,明确代扣代缴责任,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 
| 5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7年12月25日 | 冀地税发[1997]82号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 6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8年9月25日 | 冀地税函[1998]202号 | 三、(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 三、(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税务局制定。 | 
|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五、各市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 7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1年7月10日 | 冀地税发〔2001〕67号 | 全文中“地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 8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1年8月21日 | 冀地税发[2001]85号 | 全文中“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 | 
|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 9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3年5月15日 | 冀地税发[2003]45号 | 第三条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第三条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 第四条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 第四条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 ||||
| 第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年5月15日之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一并报送省局。 |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税务局在每年5月15日之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一并报送省局。 | ||||
| 10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6月17日 | 冀地税发〔2004〕42号 | 全文中“地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 | 
| 第十一条“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各级税务局应建立“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开具登记簿,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以备核查。 | 第十一条“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制。各级税务局应建立“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开具登记簿,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以备核查。 | ||||
| 附件1:《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
| 11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9月29日 | 冀地税发〔2004〕67号 | 全文“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地税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税务局”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 12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9月29日 | 冀地税函〔2004〕219号 |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 | 各市税务局要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 | 
| 13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3月2日 | 冀地税发[2005]11号 | 全文中“地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 第四条 各级地税涉外税收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第四条 各级涉外税收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
| 第十条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商务、工商、国税、教育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 第十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商务、工商、教育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 14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05年6月20日 | 冀地税发〔2005〕41号 | 二、各级地税、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密切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 二、各级税务、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密切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 
| 二、(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将2005年5月31日之前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 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以下的,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 二、(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将2005年5月31日之前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 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以下的,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税务、财政部门。 | ||||
| 三、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款征收问题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三、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款征收问题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
|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关注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对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营业税征免情况、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等及时做出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各市税务局要对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营业税征免情况、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等及时做出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省税务局。 | ||||
| 六、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一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 六、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一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 ||||
| 15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6年6月14日 | 冀地税发〔2006〕37号 | 全文及附件“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 |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 16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烟叶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 2006年7月10日 | 冀地税发〔2006〕47号 | 首段中 | 首段中 | 
| 第一条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烟叶种植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烟叶税在调节烟草种植,促进产烟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 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烟叶种植县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烟叶税在调节烟草种植,促进产烟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 ||||
| 第二条第一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第二项“地税机关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后,要报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不得直接采取征税措施。”;第四项“产烟地地税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增强纳税意识”的内容 | 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税务机关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后,要报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不得直接采取征税措施。”“产烟地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增强纳税意识” | ||||
| 第四条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尽快确定负责烟叶税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确保烟叶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的内容 | 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尽快确定负责烟叶税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确保烟叶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 ||||
| 17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7月31日 | 冀地税函[2006]166号 | 全文及附件中“地税局”“地税机关”“地税部门” | 修改为“税务局”“税务机关”“税务部门” | 
| 18 | 关于纳税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1月24日 | 冀地税函〔2006〕230号 |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品德,经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品德,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 19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7年9月20日 | 冀地税函[2007]209号印发,河北省***令2013年第11号修改并发布 |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 20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 | 2008年6月23日 | 冀地税发〔2008〕36号 | 全文“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的内容 | 均修改为“税务机关” | 
| 二、(三)要大力宣传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及各新闻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以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努力营造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 二、(三)要大力宣传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网站、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及各新闻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以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努力营造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 ||||
| 21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008年12月23日 | 冀地税函〔2008〕245号 | 首段 | 首段 | 
| 22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有关签订三方协议问题的通知 | 2009年2月20日 | 冀国税发〔2009〕31号 | 首段中 | 首段中 | 
| 二、(一)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应填写《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附件4),填写申报扣税(费)方式和开户行账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报告书向纳税人发放三方协议书。 | 二、(一)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申请信息发放三方协议书。 | ||||
| 三、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 | 三、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 | ||||
| 末段 | 末段 | ||||
| 附件1《委托扣税(费)协议书》 | 附件1《委托扣款协议书》 | ||||
| 附件1《委托扣税(费)协议书》中“甲方(国税机关)”“国税机关代码”的内容 | 修改为“甲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代码” | ||||
| 附件2《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 | 删除 | ||||
| 附件4《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 | 删除 | ||||
| 23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3月20日 | 冀地税发[2009]17号 | 全文及附件中“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的内容 | 均修改为“税务机关” | 
|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 24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9年6月5日 | 冀地税发〔2009〕31号 | 全文“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地税局”“地税稽查部门”“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稽查部门”“税务局” |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 25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10年5月4日 | 冀地税函〔2010〕68号 | 七、对两税接收情况进行回头看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两税票据的缴销情况,并确认已征两税税款全部缴入国库。检查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情况,对财政部门移交的欠税,做到纳税人、财政、地税三方签字确认。 | 七、对两税接收情况进行回头看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两税票据的缴销情况,并确认已征两税税款全部缴入国库。检查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情况,对财政部门移交的欠税,做到纳税人、财政、税务三方签字确认。 | 
| 26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10年5月17日 | 冀国税函〔2010〕120号 | 首段中 | 首段中 | 
| 27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2010年6月30日 | 冀地税发〔2010〕29号 | 全文及附件中“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地方税务局”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 | 
|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 28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0年6月30日 | 冀地税发〔2010〕30号 | 全文中“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 | 
|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 29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年7月13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