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

扬建管〔2020〕9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进行审核确认和检查,定期核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故意隐瞒不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四)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按照有关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规定计列总包管理费用。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所需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招投标项目,应该符合招投标文件),未明确的不得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以及专业分包单位发包劳务作业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否则不得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名称、分包内容、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列入“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进行现场公示。主体结构部分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进行分包。

(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采用国家制定的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分包合同分别报建设、监理单位备存。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信息归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七)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对施工活动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八)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人员,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九)劳务作业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当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费及必要的辅材费用,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十)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担分包工程。

(十一)监理单位应监督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进场、实名制信息登记和履行合同。发现实际施工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作业分包单位与相应合同载明不一致的,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善。发现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十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