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宁人字〔2009〕103号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宁政发〔2009〕132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本市创业和工作,特制定《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政策配套服务工作。
附: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南 京 市 人 事 局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公 安 局南 京 市 教 育 局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 京 住 房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宁政发〔2009〕132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以下称《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和工作的证明;
2、办理与市民同等待遇的相关社会保险、子女就读、资质认定等手续的身份凭证;
3、记录持有人背景信息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4、仅限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的海外留学人才指: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拥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
2、持中国护照,已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身份的;
3、非南京户籍的。
第四条南京市人事局是组织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体系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策制定和完善、操作协调和效果评估。市人事局所属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和证件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监制职能,包括对《居住证》规格、式样和内容等方面的监制。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人事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居住证》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居住证》为磁性卡。卡正面为海洋蓝色,中间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国徽正下方印有“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中英文字样。卡背面为白色,以黑色字体载明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或身份证号、现工作单位和职务、有限期限,印有持有人1寸照片、南京市公安局监制章等信息。卡背面磁条下方印有证件编号和南京市人事局核发字样。
第六条《居住证》分主卡和副卡两种。副卡的式样和卡上所载明信息与主卡相同。符合《居住证》主卡申领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其偕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副卡。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资金申报、创办企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子女就读、居留和出入境、驾驶执照、购房等九个方面可以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权益;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可以不再办理其它就业许可。
第三章受理、延续、补办、信息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申请《居住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个人须提交的基本材料有:
(1)网上填报提交《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国(境)外学位证书或在国(境)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在南京有效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半年期以上并经区县房产局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6)非外籍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外省市户口本;
(7)1张一寸近期照片。
2、来本市工作的申请人还应在上述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补充提供:
(1)单位证明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与工作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等合同。
3、来本市创业的申请人还应在上述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补充提供:
(1)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营业执照副本。
4、偕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办副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护照;
(2)偕行配偶应提供其合法婚姻证明;
(3)偕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4)1张一寸近期照片。
第九条 《居住证》申请受理程序是:
1、申请人通过南京国际人才智力网(www.naiep.org)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提交;
2、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确认通知给申请人;
3、申请人接到确认通知后,携带第八条所列正式纸质材料(含有效复印件)到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采集个人图像,领取“居住证办理收件单”;
4、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在申请人递交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制证工作,并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凭“居住证办理收件单”到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领取《居住证》;审核未通过的,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居住证》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通过邮件或电话,将有效期截止信息通知持有人。持有人需要办理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卡原件(原卡需上交)、身份证或护照、单位公函及劳动合同或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延续后,原证件编号不变。
第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个人背景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来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背景信息变更手续。办理信息变更后,原证件编号不变。
第十二条遗失《居住证》,持有人应及时向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补办应提交挂失补办书面申请、身份证或护照、单位公函及劳动合同或企业营业执照。办理补办手续后,原证件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需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的留学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有法律责任。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认定确实后,将注销其《居住证》。已被注销《居住证》的人员,不再享受相关权益。
1、持有人在取得《居住证》后,在有效期内,其提供的虚假信息被发现并核实的。凭《居住证》所办理的事项结果将恢复至办理前的状态。
2、持有人离开本市居住的。
3、持有人在证件有效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的。凭《居住证》所办理的事项结果将恢复至办理前的状态。
第四章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主持的科技项目在申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居住证》持有人创办企业初期,可以根据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专项补贴留学人员来宁创新创业资金的实施办法(暂行)》(宁人字〔2006〕1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补贴。
《居住证》持有人在回国两年内,可申报国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创办企业时,其申请创办的经济组织形式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内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或采用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的方式创办企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