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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决定下调我市现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现对新征收标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扬州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

按业户所属行业分别设定征收标准:

1、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3%

2、交通运输业——搬运装卸 0.3%

——客运(不包括出租车营运) 0.5%

——货运 1.5%

3、餐饮业       1%

4、服务业——美容、美发、足疗   1%

——其他服务   .5%

5、娱乐业   2%

6、建筑安装业    0.4%

7、其他行业    .5%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确定其适用征收标准。

三、个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 扬地税规〔20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我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和门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对《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 扬地税规〔2011〕4号)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一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