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预[2003]78号
®提示: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财法〔2010〕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中心支行: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01]37号)和《湖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6号)规定,2003年中央与省、市州分享的所得税比例需进行调整。
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又有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从2003年起实行集中纳税,而原来的部分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发生了变化。为保证2003年所得税正确入库,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或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采用随正税预算级次走的缴库办法缴库,原《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02]21号)中关于中央、省与市州县共享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入库规定同时废止。
二、按规定由中央、省与市州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2%,市州分享28%;按规定由中央和省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
企业和其他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在2003年由中央、省与市州分享的,其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以及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上述中央、省与市州分享比例办理收入的缴库和退库,按规定由中央与省分享的,其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上述中央和省分享比例办理收入的缴库和退库。
三、新批准的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欠缴的所得税)以新预算科目(名称见附件2)缴库。缴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21号)中有关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