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预收款征收所得税预计利润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调整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预收款征收所得税预计利润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国税发〔2007〕18号


®提示:根据《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局(分局):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预收款征收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是在组建地级泰州市之初,根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尚在萌芽阶段的实际情况,按照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预收款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47号)第二条的规定的预收款预计利润率最低限确定的,即别墅、写字楼、公寓、营业用房等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为10%;普通住宅等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为5%。而当时省局规定的别墅、写字楼、公寓、营业用房等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为10%-20%;普通住宅等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为5%-10%。随着我市城市改造和建设步伐的加快,内、外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