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列入提前退休范围的特殊工种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列入提前退休范围的特殊工种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东人社发〔2010〕3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行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特殊工种备案范围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特殊工种实行特殊工种备案制度:
1、月2日至经原劳动部批准确认为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2、月4日至前经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确认为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3、月3日后经原劳动部批准同意列入可提前退休范围的工种。
(二)备案人员范围
符合本次特殊工种备案范围规定的条件,且在2003年1月1日起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2003年1月1日之前的特殊工种认定以企业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二、备案办法
(一)历年认定
1、资料上报。凡设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职工(月1日至期间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予以初步确认,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东营市企业职工历年特殊工种认定备案表》和《东营市企业职工历年特殊工种认定备案花名册》,于前报所在县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2、公示。所在县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在《东营市企业职工历年特殊工种认定备案表》和《东营市企业职工历年特殊工种认定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公章,向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3、认定。公示有异议的,所在县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上报资料返还用人单位,重新按照程序上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县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于月15日前,将《东营市企业职工历年特殊工种认定备案表》和《东营市企业职工历年特殊工种认定备案花名册》上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业务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加盖公章予以认定。认定备案表格一式三份,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所在县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市直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上述程序,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业务科直接办理。
(二)年度备案
1、资料上报。自2010年起,实行特殊工种年度备案制度。根据历年认定情况,备案年度内特殊工种人员无增减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加盖公章的《东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花名册》;备案年度内变动工作岗位或减少的,由用人单位作出书面变动说明,填写加盖公章的《东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花名册》;备案年度内新增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加盖公章的《东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登记表》和《东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花名册》。上述资料务于次年3月30日前报所在县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报送一次。
2、公示。所在县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在《东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登记表》和《东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公章,向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3、备案。公示有异议的,所在县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上报资料返还用人单位,重新按照程序上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县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东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登记表》和《东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花名册》上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业务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加盖公章予以认定。备案表格一式三份,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所在县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市直企业的特殊工种年度备案工作按照上述程序,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业务科直接办理。
(三)备案管理。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根据核准备案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