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意见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意见甬人〔2005〕33号
®提示: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7〕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提示: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9〕88号)规定,继续有效。
®提示: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0〕39号)规定,继续有效。
®提示: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浙政办发〔2004〕117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人员聘用制度的推行
1、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其他事业单位均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2、尚未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均应按《试行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在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固定制职工在聘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用的,待聘时间一般为1-2年。在此期间,聘用单位应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自谋职业。如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聘用单位可办理辞退手续。
在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应给予其3-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未能调出的,予以辞退。如本人提出辞职的,可办理辞职手续。
二、关于聘用合同
3、实行人员聘用合同书与岗位聘任协议书相分离的办法。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由聘用合同书确定,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由岗位聘任协议书确定。岗位聘任协议书另行签订,并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附件。
4、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
5、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按**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给予2年适应期,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未经本人同意,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除《试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且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7、《试行细则》第三十八条“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具体为聘用单位应当出具一式三份的《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一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交本人留存。
8、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原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如受聘人员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当支付受聘人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并以原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依据计发经济补偿金,其中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补偿本人2个月的工资,超过2年的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补偿本人1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其他
9、在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待聘期内的原固定制职工,半年内,单位可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超过半年,可按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择业期内的原固定制职工,单位可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10、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医疗期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不得高于在岗工资待遇,也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1、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以内。
12、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不再适用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
13、本意见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处理的试行意见》(甬人法〔1999〕1号)和《宁波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补充意见》(甬人〔20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范本
2.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协议书范本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1:
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宁波市人事局制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主管部门:
地 址: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住 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宁波市《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有关岗位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岗位变更等具体事项,甲乙双方应依法另行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做出明确约定。岗位聘任协议书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岗位聘任协议书。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缓刑以上刑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本款第1、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乙方退休、退职;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