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27 济地税函〔2005〕237号 ®提示:根据《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将《办法》宣传到辖区内的每户医疗卫生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