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6〕121号 2006年3月27日)
®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6〕4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17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现就1995年之前企业使用的临时性用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按我省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可按规定补缴。补缴时以合同制职工本人首次缴费的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本金,同时加收利息。不补缴的,转招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