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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实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实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9.22 陕地税发〔1999〕16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各地(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县支行;各地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地税系统提取代扣、代征、代收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提取手续费申报、退付、检查程序,根据《预算法》、《国库条例》、《征管法》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实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提取手续费的申报、审批、退付、监督程序,根据财政部财预字[94]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7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地税系统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且提取手续费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地税系统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代扣、代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对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可按代征税款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由市(县、区)地税局、地税分局按照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

第四条 各市(县、区)级地税局、地税分局应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以办理提取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退库业务的退库凭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退还书后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提取手续费的文件依据及相关证明,如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以及代扣、代收税款提取手续费申报表、委托代征税款提取手续费申报表。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