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
®提示: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提示: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提示: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提示: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确定退休待遇,以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依据。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6〕1号文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根据上述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此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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