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房政字〔2012〕73号 ®提示:根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建法字(2019)1号)规定,拟废止。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房产测绘研究院,公房管修处及各售房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促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建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房改审批信息化建设的实际,现就房改售房工作程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一)售房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房改部门进行售房确认:
1、《济南市单位出售公有(集资)住房申请表》(2份);
2、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出售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集资建房的提交集资建房核准意见;申请出售房屋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条件的,售房单位持相关房屋建设资料或购房协议进行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初审,初审通过的方可进行售房确认。
4、房屋数据整理结果。
(二)整幢住宅未进行房改出售评估工作的,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对出售房屋申请测绘,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二、出售公有住房审核
(一)售房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区局房改部门申请售房:
1、《济南市单位出售公有(集资)住房申请表》;
2、本幢住宅已房改出售房屋的评估报告或房屋测绘报告;
3、申请出售房屋测绘图纸;
4、每户购房家庭申请资料:
(1)《济南市居民购买公有(集资)住房申请表》原件三份;
(2)购房申请人及配偶《济南市居民家庭房改(集资建房)购房基本情况证明》原件二份;申请人及配偶无工作单位,享受最低面积控制标准且无工龄折扣的,可不出具证明;职工退休、失业的,由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3)购房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称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夫妻申请参加房改购房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应提供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对结婚较早的老年购房家庭可由居委会、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婚姻关系;
单身申请参加房改购房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关系证明;
离异后未再婚申请参加房改购房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关系证明;
配偶去世后未再婚申请参加房改购房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关系证明。
(5)已拆迁不宜出售房屋和拆迁安置房屋参加房改的,提交申请人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协议。
(6)房改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区局房改部门受理售房单位出售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证件(身份证、户口本、职称证、结婚证、离异协议或判决书)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原件返回售房单位,有关部门出具的无婚姻关系证明等各项证明材料提交原件;每户购房家庭基本情况录入房改审批系统,初审合格后纸质档案报市房改部门。
(三)市房改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购房家庭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出具《出售公有住房确认书》,确认书转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房屋评估
房屋评估机构依据出售公有住房确认书和有关资料按房改政策进行评估,出具《房屋评估报告》,售房单位领取评估报告后转市房改部门。
(五)出具《济南市居民购房审核表》
市房改部门依据《济南市单位出售公有(集资)住房申请表》、《济南市居民购买公有(集资)住房申请表》、《出售公有住房确认书》和《房屋评估报告》进行房屋计价,录入《济南市居民购买公有(集资)住房审核表》,审核通过后出具《济南市居民购买公有(集资)住房审核表》和《售房价款结算登记表》交售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