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7)
1. 国家税务总局20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0号
不需要。社会团体(如工会委员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需纳税人识别号。
税局的开票新政,只是要求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时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向不属于“企业”的购买方(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须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你看看《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就知道。
3.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
不需要。社会团体(如工会委员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无需纳税人识别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 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只要是增值税的普通*****,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2、如工会不是独立的机构,且如该*****最终是给公司作为入账凭证的,不应开具以该工会名称作为抬头的*****。如工会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3、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向付款方开具*****,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的行为。
4、税局的开票新政,只是要求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时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向不属于“企业”的购买方(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须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4.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
根据国税总局通知,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同时新规将不再允许*****变更品名和金额。
报道称自七月1日起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
如果网上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不可以更换*****内容,如果一个订单里既有图书也有日用品,系统会分别开具两张*****。品名必须如实,意味着如果是单位明确不给报销的品类,购买人就无法擅自篡改,意在封堵靠修改*****内容来增加报销额的行为。
专家表示有的超市*****用不完,就会卖给企业入账,即使开具内容为食品或者日用品,也能顺利进入财务系统,但如果入账项目越来越细化,这种不具体的商品类别根本无法进行企业报销系统。
5.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7号文件
米粉属于粮食复制品,按照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米粉划入粮食范围,依照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