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助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助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0]70号

市国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土地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为了规范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中涉及当事人的土地、房屋和机动车的行政执法,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税务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涉税协助管理行为规范通知如下:
一、税务人员应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或其直属局、区局税务机关签发的《查询纳税人财产状况证明》,了解当事人相关财产的状况。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查询要求,提供当事人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标的是否已转让、抵押、买卖或被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拍卖。
二、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送达采取或解除上述标的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决定文书的同时,应将《查封(扣押)证》、《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等文书副本和<<协助税收保全通知书>>或<<协助税收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查封(扣押)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前税务机关应开立新的《查封(扣押)证》,否则期限届满《查封(扣押)证》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三、如当事人的同一财产标的在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前,已被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二天内,直接通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一步采取措施。
四、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送达的<<协助税收强制执行书>>的协助事项,对查封、扣押期间的纳税人财产标的不再办理转让、买卖、抵押手续;对经税务机关拍卖,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屋、机动车,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对因纳税人不提***权证明或证照的,由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后,土地房屋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