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文市[2009]115号 
各设区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2009]18号)文件精神,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做好我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2009]18号)规定,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省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成立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省文化厅分管厅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四厅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办公室聘请动漫行业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我省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和管理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建议。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我省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
(二)负责向我省通过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三)负责对我省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五)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及方式
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我省动漫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有关表格和材料附后),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对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认定并予以公布的我省动漫企业,由办公室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年度动漫产品列表。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应在受理申请期限内主动向办公室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动漫企业和动漫产品认定范围
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